近日,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行政执法正面典型案例,涵盖未成年人保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集中展现了南沙区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创新探索与实践成效,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执法保障。
为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力量点赞!(可多选) 案件一承办部门:执法一大队 案件二承办部门:执法二大队 案件三承办部门:执法三大队 案件四承办部门:执法四大队 案件五承办部门:执法五大队 案件六承办部门:珠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件七承办部门: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件八承办部门:港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件九承办部门:龙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件十承办部门:榄核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件十一承办部门:南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件十二承办部门: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提交
案件一
某公司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南沙区检察院移送涉及刑事案件的线索,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经营营业性娱乐场所涉嫌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聘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陈某某入职技师岗位,该未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健康侵害,并于当月离职。侵害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一)本案是刑事和行政双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来源于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责任后,检察机关向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了案件线索及部分刑事调查证据,实现了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在未成年人劳动保障监察领域的有效衔接。
(二)严格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执法责任。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未成年人保护严格主义原则,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在劳动过程中身心健康受到伤害且达到刑事犯罪条件的情况,将裁量理由进行充分说理,作出了顶格的裁量意见。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从严的执法思路。
(三)为加强娱乐经营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实例样本。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坚持“惩戒违法者+救助受害者+治理源头”三位一体,行政处罚的惩戒仅为事后追责的手段,执法工作导向需要坚持标本兼治,在强化娱乐经营场所未成年人用工监督的同时,加强对经营者的用工合规性宣传,从用工源头防止招用未成年人。
案例二
某公司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一、基本案情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南沙区城管局智慧城管协同平台转来工单反映:2024年12月23日,某有限公司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偏离规定运输路线,行驶至中山市三角镇。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通过广州市建筑垃圾智慧综合管理系统调取该车辆行驶轨迹,并对涉案车辆司机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明,2024年12月23日10时33分,某公司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从南沙区合兴路长沙村西街附近工地装载建筑废弃物后,偏离原定建筑废弃物排放路线,行驶至中山市三角镇进源路集发生活超市对面蕉树林。该车辆原排放路线为合兴路—新广一路—新广二路—万环西路—新港大道—红钢路,原定消纳场地为广州南沙海大科技有限公司土方回填工程项目。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六)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一)创新执法手段,采取非现场执法方式进行全过程取证。本案主要调查取证手段是通过广州市建筑垃圾智慧综合管理系统追踪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这种非现场、非接触式的调查取证,既减少了现场检查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干扰,又能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云取证,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二)突破新型案件,为强化建筑废弃物车辆管理提供执法参考。按照规定路线运输,是法规明确规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在传统调查取证方式中,该类违法行为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的困难,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了无序运输行为普遍存在。该案的查处为后续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参考范本。
案例三
某公司串通投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3日,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某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某公司、协助串通公司等6家单位办理投标登记及递交投标文件。2023年10月16日10点,该项目进行电子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协助串通甲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2023年11月25日,某公司与招标人签订服务合同并进场施工,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项目已完工待验收,合同金额5775851.08元。
经调查,甲公司在该项目投标的委托代理人为麦某某,其2023年9月—10月的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为某公司,麦某某未实际就职于甲公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供述为了中标,串通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共同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武某某安排其员工麦某某作为甲公司投标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人,进行甲公司的投标文件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时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等一系列投标活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供述,为协助某公司中标该项目遂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相互串通。
二、处理结果
某公司的行为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所指的“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第六十八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0月22日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一)事前谋划,紧抓信息不对称优势迅速调查取证。鉴于传统投标类违法行为主观性较强、私密性较强,证据难以固定和收集。办案人员事前做好案情分析研判,主攻第一次接触当事人的取证机遇,围绕麦某某的人事就职关系进行调查取证,确认麦某某未实际就职于×公司且是当事人的在职人员,以此为突破口向当事人和甲公司进行调查,顺利还原案件事实。本案的事前案情分析、分析取证突破口、理顺调查次序是案件的重要亮点,体现执法人员充分利用了信息不对称的时机,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
(二)严格执法,推动建设工程领域行刑衔接。本案查处,是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招标投标类违法行为进行行刑衔接的首宗案件,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初期,严格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条件进行取证,固定关键证据、厘清违法事实,为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迅速启动案件移送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化震慑,发挥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警示作用。本案的办理,对资金密集、环节复杂且关乎公共安全与资金效益的在建工程招投标领域起到了针对性和警示性的效果,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虚假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非单纯的“行业潜规则”或违规操作,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高压线”。任何试图通过围标、陪标、资质挂靠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从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链条制裁。
案例四
某中心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案
一、基本案情
某中心未依法办理地块用地审批手续,于2023年11月至2025年7月期间占用南沙区万顷沙镇十八涌至二十涌范围内土地进行灵新大道南延线项目建设,案涉地块总面积为51220.12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建设项目主体范围正在用地报批,位于规划红线范围内,经向规自部门征询,主体用地部分视为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案涉地块土地管理单位为某中心。
案件事实另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对19469.42平方米土地进行了整改,违法状态已消除。二是项目主体13729.63平方米土地正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有限人为活动手续,违法状态预期可消除。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以下执法决定:
1.对已经整改的19469.42平方米土地不予行政处罚。
2.对项目主体13729.63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给土地管理单位;
4.没收非法占用13729.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责令拆除18021.0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罚款1802107元。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一)合理认定事实解决责任不当难题。涉案土地面积较大,存在已整改、已进入组卷报批程序和违法状态持续存在等三种状态,执法人员坚持按照行政合理原则界定违法事实,对不同状态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区分不同的法律事实,严格按过罚相当原则确定违法责任。
(二)联动协调化解土地信息认定难题。涉案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但项目主体占用的土地全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如何确定土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确定违法责任的另一难题。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与规自部门进行紧密沟通,及时取得规自部门对涉案地块的规划认定意见,有效化解了专业技术难题。
(三)承诺从宽执行协议化解拆除难题。违法土地案件拆除处罚决定历来是执行的难题,本案适用了承诺从宽的裁量制度进行处理,在当事人书面承诺具体拆除期限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执行协议的方式明确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设施的具体期限和违反协议的后果、处置程序,是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探索拆除处罚决定执行工作的创新。本案的处理,不仅保护了土地的权益,还加快了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案例五
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沙区南沙街广兴路23号工业园区的A栋二楼厂房开展印刷经营活动,使用3台“东航DH420柔印机” 进行印刷游戏机使用的兑奖票券,现场发现已印刷“美国冒险乐园”游戏机使用的兑奖票券和“奇星乐儿童梦幻乐园”票券,合计共378箱。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案件查办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印刷的印刷品未发生实害结果且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及时申请办理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的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本案的办理,执法人员不仅严格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注重法理、事理、情理的相统一,充分考量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取得了合法许可证,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行为情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在执法过程中还注重行政辅导服务,主动沟通协调行政许可机关,搭建行政许可服务桥梁,帮助当事人及时取得相关印刷许可。本案执法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并将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在执法实践过程进行了具象化。
案例六
黎某某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案
一、基本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为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万悦花园万悦三街某栋某房的业主与实际使用人,2025年9月3日至9月9日期间,当事人聘请工人将上述房屋餐厅、客厅和阳台之间的混凝土墙体拆除。经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前修复了混凝土墙体。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裁量当事人具有从轻裁量情节,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住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容易出现对墙体、门窗进行拆除、更改等装修行为,在建设结构中,承重墙、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往往与建筑物的安全结构密切相关。一些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改动这些墙体,很容易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此外,这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执法工作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全面调查、充分取证的基础上,把案件着力点放在如何消除危害后果上,坚持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会同物业、邻居营造推动整改的舆论环境,有力推动当事人自行整改,恢复原状。
案例七
某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案
一、基本案情
经查明,广州南沙庆盛枢纽区块综合开发项目纵三路通信管道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为某公司,本案当事人为实际施工单位,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在未会同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在该工程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庆盛枢纽区块沙公堡涌北侧地块二期对面公路地段为铺设管道进行人工挖掘施工,挖掘深度约为0.8米,施工点下方即为燃气管线,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述施工点属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当事人施工时,未和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上述行为危及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经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与建设单位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于5月17日补充制定了《燃气管道专项保护方案》,完成整改。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广州南沙某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一)精准认定责任,实现“双主体”全面追责。坚持“谁组织、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厘清建设方统筹管理责任与施工方直接作业责任,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既惩戒建设方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也追责施工方违规作业行为,实现责任全覆盖。
(二)聚焦安全底线,靶向防范重大风险。紧盯燃气设施安全核心,针对施工作业可能破坏燃气管道、影响供气安全的关键风险点精准执法,从源头遏制安全事故。坚持以消除安全隐患为底线,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继续,要求当事人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措施,联合燃气经营者制定保护方案、落实防护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复工。
(三)程序规范严谨,筑牢执法公正根基。全面固定证据,同时对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为案件事实认定奠定了坚实证据基础。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在不同阶段向执法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执法部门采取说理式执法充分予以回应,并结合法理、事理、情理进行准确裁量,促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未提起复议诉讼。
案例八
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案
一、基本案情
经查明,某公司未经批准,自2016年11月4日以来,擅自占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玉德堂西北侧的地块,新增建设墓穴及配套设施。根据调查,2016年11月4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该公司新增占用土地面积1205.38平方米(涉及墓穴355个及行路21条);2021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再次新增占用土地面积583.19平方米(涉及墓穴232个及道路18条),以上合计非法占地1788.57平方米。经勘测核实,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与2019年修正版施行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占用建设用地的行为可并处罚款。但因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已就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罚,且罚款金额高于本案拟处罚的额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本案不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综上,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88.57平方米土地给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港湾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一)精准构建“多源印证”证据链,为复杂违法事实认定提供示范。本案违法行为横跨多年,准确锁定违法范围、面积及时间节点是调查取证的难点。本案以当事人提供的非法占地位置及面积清单为起点,主动向民政主管部门发函,调取其监管中掌握的墓穴销售与施工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清单进行交叉比对,有效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委托专业勘测机构依据清单开展现场勘测定界,精确测绘出不同时间段的占地面积,将抽象违法行为转化为具体的空间范围和量化数据,形成“当事人陈述+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专业技术报告”三位一体的完整证据链。
(二)依法界定持续性违法行为形态,探索分段适用法律路径。本案中涉案墓穴与道路并非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工程,具备独立构筑、分阶段实施的特征,且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也是分批分次建设。据此,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不同建设时段的构筑行为界定为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据此对2021年9月1日新法实施前后的建设内容分别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该处理方式在遵循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兼顾“从旧兼从轻”与“过罚相当”原则,为持续性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益参考,推动执法实践向精细化、规范化发展。
(三)严格执行“一事不再罚”原则,妥善处理跨部门管辖竞合。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民政部门已就同一地块上“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作出罚款金额更高的处罚。本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遵循“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原则,在本案中不再予以罚款。该处理充分体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的复杂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体系的协调性与公信力。
案例九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区政府对广州市南沙区“11·10”一般高坠事故结案意见的通知》,依法对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南沙区“11·10”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查明,2024年11月10日16时左右,在南沙区龙穴岛粮食码头筒仓三期工地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原因为:某公司劳务人员在未经统一安排、无专人监护、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未经验收的402筒仓查粮门平台(脚手架)进行打凿作业,失足滑落撞击硬物致死。大某公司作为滑模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分包单位人员在未验收作业平台(脚手架)上违规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某公司已于2025年2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完成整改。
二、处理结果
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类)序号306“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从重”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大连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鉴于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问题隐患,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本案系上级安委办交办的重要案件,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迅速启动执法程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认定责任,实现闭环处置,充分彰显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办案中通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合同文件及事故调查报告等多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针对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违法行为认定为“从重”档次,依法顶格作出罚款处罚,做到过罚相当,切实体现“严管重罚”的执法导向,为办理上级交办类安全生产案件提供了规范高效的执法示范;同时,本案也暴露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同虚设等突出问题,从反向警示执法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担当、提升巡查检查主动性,应以该案为鉴,紧扣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深入排查企业是否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动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全面提升执法监管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切实发挥行政执法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中的刚性约束和震慑作用。
案例十
梁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生菜)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农业农村部门转办线索,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位于榄核镇东兴街附近菜地种植的生菜毒死蜱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规定,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种植面积为4.05平方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同村干部和基层农业管理部门人员对当事人的种植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当事人为一般农产品种植户,除销售给抽检机构外,另无销售行为,并主动将种植的生菜交由基层农业管理部门清理,检察机关在答复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刑事追诉问题时,认为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犯罪。故当事人具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节。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一)严格依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重点核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明确禁用农药种类;围绕用药记录、种植面积大小等情况,邀请基层自治组织、农业管理部门进行见证,查明全部事实。
(二)快速进行风险处置。执法中首先对涉案生菜现场清理并无害化处理,第一时间阻断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的风险,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符合“发现问题—快速处置—消除危害”的闭环监管要求。
(三)行刑双向衔接闭环。严格遵守行刑衔接工作要求,对涉案违法行为移交检察机关评估是否构成刑事立案追诉,在确定意见后,立即推进行政处罚的工作,形成“刑事审查—反向衔接—行政追责—闭环监管”的执法链条。
(四)强化普法引导。执法人员利用案件办理的契机,在基层开展“普法小课堂”,邀请案件当事人及村委相关人员参与,通过解析违法行为、讲解法规条文,实现“执法一次、普法一片”的法治效果。
案例十一
某公司向水域倾倒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抖音网络舆情线索,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公司涉嫌向水域倾倒垃圾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某公司作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蕉东泵站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其员工在处理卫生责任区内的拦污栅外漂浮的枯枝落叶、胶袋、水瓶等垃圾时,将收集到的垃圾使用斗车倾倒在卫生责任区外的蕉门河道内,倾倒垃圾体积为0.42立方米,倾倒河道为其他水域。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 正)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一)准确认定违法责任主体。涉案的蕉东泵站涉及管理单位、养护单位、保洁单位三个主体。执法人员从市容环境卫生法律关系角度,对三个主体的合同关系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准确抓住当事人与违法行为的关联关系,为后续行政处罚确定法律责任承担者奠定了基础。
(二)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性质。本案中当事人从卫生责任区内收集河道垃圾,未按规定处置垃圾,而是倾倒在卫生责任区一墙之隔的蕉门河道内。本案存在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责任或向水域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性质争议,经法制审核后,认为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前后相继的紧密关系,应当按照法律竞合的原则,适用向水域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理。
(三)准确裁量违法行为责任。本案执法人员在裁量权基准的范围内认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同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从而做出准确的裁量。尽管当事人向水体倾倒垃圾体积仅有0.42立方米,但消除本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紧迫性,难以事后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网络舆情,故本案在从轻档次的下限以上进行了裁量处罚,充分体现了裁量的合理性。
案例十二
某经济合作联合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万顷沙镇人民政府移送案件线索,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经济合作联合社涉嫌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至2022年11月期间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村3496.80平方米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商业建设,涉案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一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该地块全部符合南沙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另查明,该地块已启动了用地报批组卷工作,并向规自部门申请按违法用地面积等量核减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根据用地报批的程序,当事人对用地报批整改期限作出了书面承诺,认错认罚。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按违法用地面积等量核减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且正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本案作出不予罚款的处理,并作出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3496.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执法示范点)
本案适用了国土资源执法实施承诺从宽制度进行办理,是我区首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产业经营的违法用地,按违法用地面积等量核减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作出不予罚款的案件。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聚焦涉案土地用地报批的办理手续,对核减留用地的文件、用地组卷报批材料、农用地转用方案等材料进行反复比对,核实当事人是否通过核减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的方式,消除违法用地危害后果。在确认事实的情况下,按照承诺从宽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不予罚款。本案反映了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优化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方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为全区查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产业经营的违法用地提供了可借鉴、可参考、可复制的案例样本。
南方+记者 张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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