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吴昌、陈洋、刘元、贾磊
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最为重要和基础的法律依据。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通过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推进民法典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南部战区军事检察机关梳理了民事检察的工作范围,选编了联合地方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帮助部队官兵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案例,供部队官兵学习参考。
一
民事检察的工作范围
1.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最为重要也最具有刚性的监督手段,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作用。
2.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将民法典精神落实到民事审判违法监督中,促进民事审判程序和实体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3.民事执行监督是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有效监督,推动规范执行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
4.民事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民事检察部门对农民工、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支持起诉,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
民事检察案例
案例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2022年5月19日,某部队战士邓某的父亲根据李某甲安排,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某工地从事辅助装卸电杆工作。邓父在作业过程中被装卸的电杆撞伤,导致脾破裂、双侧肋臀骨折、胰腺挫裂等严重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涉案工程项目由贵州某输配电公司承包后,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李某甲,邓父为李某甲提供劳务。
2023年2月,邓某通过所在单位向南宁军事检察院反映上述情况,南宁军事检察院向昆明军事检察院移送问题线索。昆明院根据军地检察协作机制,联合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初步调查。经调查,邓父因伤未愈一直未务工,也迟迟未得到赔偿,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决定成立联合办案组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为有效解决邓父工伤赔偿问题,办案组主动联合行政机关、村委会等单位,协调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调解平台,让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协商,并及时向邓某所在部队反馈情况。
2023年3月,邓父与贵州某输配电公司签订工伤赔偿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28.6万元。同年5月,军地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军人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参加,进行释法说理,听取各方意见,化解双方矛盾,确保案结事了。
案例2:申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
2024年5月,武警某支队战士方某乙发现自己的微信账户不能正常使用,通过电话咨询腾讯公司,被告知个人账户已经被司法冻结。方某乙一直在部队服役,从未与他人有过经济纠纷,遂致电办案法院了解情况,得知:2023年8月,地方人员薛某通过微信联系方某甲购买冷冻食品并支付货款5万余元,但是收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经协商后向方某甲退还货物。但方某甲仅退付货款3万元,另有2万余元未予退还。薛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3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方某甲应退还货款2万余元。方某甲一直拒不履行,经薛某申请,某县人民法院裁定限制方某甲微信支付账户使用,但误将方某乙当作了方某甲。
2024年5月,方某乙向长沙军事检察院反映其个人微信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同年6月,长沙军事检院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该问题线索。军地检察机关调阅卷宗发现,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被告人与方某乙身份信息一致。但经核实,方某乙与原告没有任何业务及经济往来,与此案无任何关联,实际拖欠货款的是方某甲。某县人民法院未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查,仓促审理作出判决,误将方某乙作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账户,损害军人合法权益。
随后,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公开听证,围绕合同纠纷细节向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提问。经过评议,形成了一致的听证评议意见,为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6月27日,某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某县法院召开审委会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并终止执行程序。8月21日,某县法院裁定准许薛某撤回起诉,并撤销原审民事判决。
案例3:工伤赔偿民事执行监督案
2020年,驻香港部队某部战士刘某的母亲匡某在某餐饮公司工作时摔伤右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21年4月,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餐饮公司赔付匡某工伤待遇差额6万余元。2021年8月,匡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执行法院未发现该公司有可执行财产,于2021年10月裁定执行终结。后刘某家人多次反映情况,但一直未获得实际赔偿。
2024年9月,刘某通过驻香港部队军事检察院向广州军事检察院反映上述线索,广州军事检察院商请中山市检察机关启动军地检察协作机制,组成联合办案组办理此案。
军地检察机关通过现地走访、调查核实,查清案件相关情况。考虑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军地检察官向其摆事实、讲法律、析利弊,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书面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向匡某支付赔偿款3.5万元。
鉴于刘某长期在部队服役,父母均年事已高,母亲因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中山市检察机关向匡某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同时军地联合办案组还与刘某原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商定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与民政、镇村等单位向匡某家庭开展救济,定期入户慰问,持续帮难解困。
南部战区发布
主编:汪尚建 编审:蔡梦华 责编:杨东东
实习编辑:陈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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