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佛山市正在大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烟花爆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公布一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防范烟花爆竹领域各类事故发生。
案例三
2024年1月31日23时,接公安部门通报,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奶茶店非法储存大量烟花,三水区应急部门、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迅速到场进行处置,现场清点各类烟花74箱,总重量515公斤,对涉案烟花制品清点登记并进行扣押,做好转运消除安全隐患,嫌疑人苏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案例四
2024年1月31日,顺德区容桂应急办接到社区报告,称在某小区住宅内,发现存在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接报后,顺德区容桂应急办迅速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到场处理。经核查,该地址为小区私人住宅,现场存放各类烟花爆竹81箱,共539.53公斤,货值约人民币1.8万元。该住宅及其权属人均无储存烟花爆竹的相关资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治安拘留15日,并对违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没收、销毁处理。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从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燃放
到废弃销毁全过程
均具有高危属性
非法生产、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隐患极大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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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非法经营、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零售店,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提供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线索,一经查实,最高奖励30万元。举报投诉电话:12350。
供稿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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