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笔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了解到,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管理规定》。其中,明确举报奖励累计奖励金额限制,同一举报人每月在本市举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
据悉,《奖励管理规定》共有十八条。在第十一条明确了举报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火灾隐患的性质、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被举报事项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奖励:
1.场所内违规居住1至2人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2.场所内违规居住3至9人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3.场所内违规居住10人及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被举报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被举报事项为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被举报事项为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经核查为自动消防设施瘫痪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被举报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聚氨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经核查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被举报事项为在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被举报事项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被举报事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被举报事项为其他火灾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规定》明确,举报人每月举报奖励总额以2000元为限。奖励资金列入市消防救援部门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撰文:徐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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