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出现裂痕,夫妻之间的情感已难以修复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在双方尚未离婚,处于分居状态时,一方抢夺、藏匿孩子,将会违反哪些法律规定?又该如何正确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连州法院东陂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黄先生和黄女士于2018年结婚,并于2019年育有一子小浩。因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24年6月,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黄先生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2024年9月,黄先生擅自将小浩带回到广西抚养。黄女士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黄先生,要求探望小浩,黄先生均不予回复。无奈之下,黄女士诉至连州法院东陂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将小浩送回连州,并由自己依法行使对孩子小浩的监护权。
法庭调解
连州法院东陂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秉承实质化解纠纷和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多次联系黄先生进行劝导和释法说理,释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藏匿小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黄女士的监护权,也严重损害了小浩的利益,阐明其行为不仅会使小浩失去母亲的照顾陪伴,对小浩的心理、生活、情感等方面造成伤害,更可能对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经多次沟通调解,最终双方对小浩的监护权达成一致意见,黄先生同意将小浩送回黄女士身边生活,黄先生每月可探视小浩四次,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黄女士应协助黄先生探视孩子。
法官说法
在实际案例中,部分人认为,只要把孩子藏起来,造成由自己抚养或者由其父母代为抚养照顾的共同生活、直接抚养“事实”,就可以在离婚纠纷中增加夺取抚养权的筹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院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以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为首要考量,如果一方曾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法院会将其作为一个不利因素进行考量。
法官提醒,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应该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如分居或产生离婚纠纷,也应该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得以暴力对抗或者消极应付等方式抢夺孩子,为未成年子女营造父爱母爱永不缺席的温馨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第一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撰文:邓文燕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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