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日,“山东入室抢婴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视觉中国/图)
▲2025年4月2日,“山东入室抢婴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视觉中国/图)
被害人家属一方已提起申诉。除了不认可已过追诉时效的结论,他们还认为,买家部分参与了拐卖行为。
当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追诉期限为五年。律师建议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五年,则可将追诉期限延长至十年。
文|南方周末记者 李在磊
责任编辑|谭畅
近日,“山东入室抢婴案”再次引发外界关注。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该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决定对二人不起诉。2025年7月18日,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李圣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们对此结果不服,已经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正在等待回应。
李圣表示,他与被害人家属一方不认可追诉时效已过的认定,同时还认为,除了“买家”身份以外,被告人还部分参与了拐卖的行为。
多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受害者群体一直在呼吁拐卖儿童案件的“买卖同罪”,“山东入室抢婴案”再次让这一话题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寻亲群体的代表人士孙海洋认为,法律一直有对买家的处罚规定,但是因为各种现实因素,他们往往能够逃脱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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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追诉时效”
两份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刘某强夫妇二人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此案之所以引发外界强烈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作案过程性质恶劣。经检方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得知刘某强夫妇想抱养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后曾某某等三人共同预谋此事,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磊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此家附近踩点。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等三人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磊家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磊夫妇,并将不满一岁的男婴从床上抱走后。次日,该男婴被以28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强夫妇。刘某强夫妇给被害人另外取名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
“法院也认为他们有罪,只是过了追诉期。”姜磊妻子乔守芬说,她当年便报案,多年来一直在寻找孩子,并非放弃追究;警方立案后未及时破案,未告知孩子被拐细节及买家信息,家属“无对象可追究”,所以,不应被认定为过了追诉期。
她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当年孩子被拐走后,买家没有身份证明,以造假的方式,把户口上到了另外一个城市,这一行为,明显是为了躲避侦查。“若认可此类案件过了追诉期,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犯罪分子是不是就会想,犯事了,出去躲几年就可以了。”
李圣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除了不认可已过追诉时效的结论外,他们认为,刘某强夫妇在本案中参与了部分拐卖行为。“是他们先提出自己想要孩子的诉求,然后找到中间人,还签了协议。”他分析,这起拐卖案不是人贩子先拐走儿童再寻找买家,而是买家先提出需求,然后促使人贩子去拐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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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买家责任之困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杰持续关注拐卖儿童类案件,他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追诉时效问题,的确是困扰被害人家属的痛点。他解释,对法律不熟悉的大众会产生一些误解,以为拐卖案中的买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制裁力度比“人贩子”要小,“拐卖最高能判到死刑,买家一般不超过三年。”
他解释,被拐卖儿童家属群体呼吁“买卖同罪”,是希望能够加大对买家的惩处力度,达到与拐卖者同等的水平。否则,由于惩处力度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很容易逃脱法律制裁,超过追诉期限就是常见情况。
罗杰说,追诉期限和惩处力度存在着一定关系,刑期越久,追诉期通常也会越长。当前,收买一方构成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按照刑法中追诉时效的规定,收买行为发生后,如案发时已经超过五年则不再追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依法应当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等决定。
“拐卖儿童的案件,亲生父母很多都是过了十来年甚至更久,才找到孩子,很多都过了追诉期。”罗杰认为追诉期的限制给了买家逃脱制裁的空间,此外,法院在判罚时也会考虑到实际情况,例如尽量避免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客观上造成对买家判罚较轻。
罗杰说,司法实践中会对买家目的稍作区分,如若将儿童作为行乞之类的敛财工具,拐卖以及“收养”阶段,往往伴随着虐待、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法律对其打击很严重。但是,如果是当作家庭成员收养,考虑到孩子的情感因素,量刑时会有一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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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最高法定刑
“没有买家,就没有拐卖行为。”孙海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众多被拐卖儿童家属,都十分关注“山东入室抢婴案”。这一群体承受了很多痛苦,找到孩子后因为各种现实问题无法向买家追责便是其中之一。
孙海洋说,此前也有过走司法程序向买家追责的案例,山东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性质恶劣,“在家里抢走的”。他说,此案找到了当年交易的证据,明显可以证明买卖孩子,只是过了追诉期。还有很多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也很难收集。尽管追责买家可能造成对孩子二次伤害、孩子不认亲生父母等现实困境,大家还是支持“买卖同罪”。
罗杰分析,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它的及时性。但因为时代、技术的限制,很多拐卖儿童的案件,都是时隔很多年后才告破,这就大大降低了对犯罪者的威慑力。随着DNA技术、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现在,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调查被拐儿童的去向,“可以很大程度上杜绝这种买卖行为的发生”。
对于过往的遗留案件,罗杰认为,当务之急是延长犯罪后的追诉时效,结合具体案情和收买、养育过程中产生的复杂社会关系,综合考虑是否给予收买方从严或者从宽处罚,以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高法定刑仅为3年,但在收买中如发生其他犯罪行为,可以数罪并罚加大打击力度。
同时,鉴于不少案件都经历了较长时间才告破,导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引发公众质疑,建议立法者考虑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五年,则可将追诉时效延长至十年,有利于追究收买儿童一方的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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