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广州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景区收费行为。《办法》提出,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相应减少收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实行目录管理
《办法》指出,具备开放条件的城市休闲公园、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景区内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活动等,应当按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
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管理的城市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景区内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其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景区内游客自愿选择的经营性娱乐设施、讲解等旅游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景区经营管理者依法自主定价。
《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社会公布景区名称、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主管部门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景区经营管理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应相应减少收费
《办法》指出,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确因景区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增加等因素需提高价格的,其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相应减少收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经景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重点保护性开放景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应当从严审批,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内举办各类临时展示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确有游览价值且投入较大的,可单独设置门票,其收费标准参照《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景区经营管理者报经景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淡旺季票、月票、季票、年票、夜间票、联票等不同门票种类供游客自主选择。
倡导景区在妇女节等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给予门票优惠
《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以下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
(一)免收门票: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属及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徒群众;献全血累计达到1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基本生活困难群体。
(二)半价优惠:6周岁(不含)~18周岁(含)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60周岁(含)以上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1名陪护人员。
(三)团体票优惠标准由景区经营管理者与购票团体、旅行社等自主协商确定。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减免优惠政策仅适用景区门票,不包括景区内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服务。
《办法》还提出,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色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建立对特定群体的免费开放日制度。倡导景区在妇女节、建军节、教师节、烈士纪念日等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给予门票优惠。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景区不得将门票与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保险及景区内由游客自愿选择的娱乐设施、临时活动、讲解服务等捆绑销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以门票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景区不得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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