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常常有人因为信用等各种原因,无法自行购买车辆,于是便借用熟人名义进行购车,殊不知,借用自己的名字给他人购车,其中隐藏着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隐患。这不,韶关始兴法院近期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大华(化名)与小华(化名)是堂兄弟关系,小华因征信问题无法正常购买车辆,故借用大华的身份购买了二手车,大华配合小华完成了签名,办理了相关手续,车贷由小华转账到大华账户进行贷款划扣,车辆实际是由小华使用。然而2024年9月起,小华开始未能按期偿还车贷,贷款机构向大华催收,大华无奈先行支付了车贷9200元。因小华电话停机、微信不回,两人无法就车贷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大华将小华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案涉车辆为被告借用原告的身份信息购买的事实能否成立?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第224条、225条的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变动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并不以登记为法定条件,故对于案涉小汽车实际所有权人的认定,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认定。法院依职权追加了车辆销售人员为第三人,其当庭陈述了车辆的交易经过,证实车辆交易前期的磋商过程、看车和试驾都是小华本人到场实施,后小华称其因征信问题无法正常办理按揭手续,才叫大华过来帮他办按揭,原告主张案涉车辆是被告借用其身份购买的事实与销售人员所陈述的实际交易过程能相互印证。其次,根据法院调取的原告大华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被告的账户向原告扣划车贷的银行账户持续转入多笔款项,其中多笔为贷款公司划扣款项当天转入,且转账金额与车贷金额几近相等,被告小华的转账行为与车款的偿还高度相关。第三,机动车预留手机号码主要用于接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挪车等通知,即预留手机号码是为了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等方便相关业务的办理,而案涉车辆所预留的联系电话为被告小华使用的手机号码。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具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原告关于案涉小汽车实为被告小华借用其身份购买且由被告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偿还案涉车辆贷款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被告小华作为实际购车人,车辆也由其支配使用,原告支付的9200元应认定为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车贷款,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偿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
法官说法
身份信息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标识,与信贷、产权等核心权益直接关联,随意出借存在多重风险,各方需要审慎对待。无论是亲属还是朋友,切勿因情面出借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凭证,涉及购车、贷款、注册公司等重大事项更需谨慎。若遇他人请求借名,应明确拒绝并告知风险,守好自身身份信息安全,从源头避免纠纷产生。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谢素芬 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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