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阿美与其前夫阿杰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强强(2007年出生)由阿美抚养,女儿丽丽(2012年出生)由阿杰抚养,阿杰每月给予阿美200元的补偿金。但离婚后,强强、丽丽均由阿杰抚养,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阿美未支付抚养费,也未对孩子进行探视,之后各自再婚,没有联系。
2021年9月,阿杰一纸诉状打破了这个“平静”的局面,阿杰要求阿美支付2016年4月至强强年满18周岁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阿美需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共计67200元。阿美不服,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任何事情,被阿杰抛弃,至今见不着孩子,阿杰无权向她主张抚养费,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故向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接到案件后,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向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审理及调解情况,并在征得阿杰同意的情况下,对两被抚养人进行了走访和谈心谈话,综合全案卷宗材料,立足事实和法律,综合实际情况,检察官认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不适宜变更给阿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阿美应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阿美在申请法院再审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过程中,坚决不愿支付抚养费,甚至应允阿杰与孩子断绝母子关系。
承办检察官认为阿美在离婚后,虽然再婚但并没有再生育子女,她对仅有的两个孩子这样决绝的态度,不符常情!检察官发现,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有人都在强调阿美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却没有人顾及她作为一个母亲想要有母子相认的内心需求。带着这份疑惑,又多次约见阿美,融入她的角色,深入探究她内心的需求,检察官取得了阿美的信任。打开心扉的阿美,向检察官倾诉她在这段婚姻里的委屈,泪如雨下,离婚已经六年,她没有一天不思念孩子,但是由于阿杰及其家人的反对,阿美始终没能与孩子相见,在此情况下孩子也不认可她这个母亲。
通过深入分析,检察官认为该案虽然矛盾冲突较大,但是阿美作为母亲对孩子有着不可割舍的感情,保障阿美的探视权实现修复母子关系,应该是化解本案矛盾的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阿美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阿杰应协助阿美探望子女。
为全力促成本案大团圆的结局,检察官决定召开听证会,经多方协调,找来了阿杰家族中较有威望的叔伯做通阿杰要配合阿美探视小孩的思想工作;积极寻求妇联支持,强化阿美抓住此次机会,修复母子情亲的内心认同,全方位给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和解。在检察公开听证会上,阿杰阿美对于过往仍有埋怨,情绪起伏,但在检察官和听证员的引导下,阿杰和阿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就抚养费的支付和阿美的探视权的落实问题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和解协议。阿杰表示儿子强强已经随他一起过来,阿美为表诚意,在听证会当场将10000元现金交与儿子,一切的过往都化作此刻的热泪和儿子的拥抱。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吴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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