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共9个,其中新增课后服务费和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
《通知》明确,公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中外合作办学)、职业高中,教育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则是指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为相关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根据《通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共9个项目,分别为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服费,学生健康体检费,课后服务费和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其中课后服务费和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为新增项目。
课后服务费按照广州市课后服务相关政策执行。在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方面,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组织的研学旅行、社会实践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学校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适当予以减免收费。
《通知》指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学校应据实结算,不得营利,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清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费用收支清单。学校不得在以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外增设收费项目。
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的午休看管服务属于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便利服务,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在学费方面,《通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取学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高中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图:
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职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职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在住宿费方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其他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如下图: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插班生或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等情形的,学校一般应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公示之日起30日。如对《通知》有相关意见建议,可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详细理由和依据。
附件:
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南方+记者 谢望海 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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