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免费抽奖送平板骗局频发,商家设连环套坑你没商量!同时,年报填报季来临,“图省事全填0”后果极其严重!本期《新兴看市场》发布警示与指南,助您识破骗局、规范经营,守护钱袋子和企业信用。
(一)
【市场信息】
警惕!商家免费送平板电脑?
五月中旬,新兴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多位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有商家以免费送平板电脑为名,采取免费抽奖、下载APP充值免费赠送等形式,诱骗消费者高价购买平板电脑。在此,新兴县消费者委员会特发布消费风险警示:
【骗局全链条解析】
▶第一步:街头诱饵设局
不法分子以扫码抽奖为幌子,通过“必中大奖”话术诱导参与,利用免费赠送平板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激发领取欲望,将消费者诱骗至临时租赁店铺。
▶第二步:暗藏充值陷阱
以激活设备为由,要求预存6000-9000元话费,或强制下载APP,在“XX商城”等平台充值购物金。操作时诱导交出手机,擅自开通花呗、白条等信贷进行透支支付。
▶第三步:合同掩护欺诈
签订所谓“服务协议”,设置“充值金仅限平台消费”“商品价格上浮30%”等霸王条款,商城商品有几十种,为价格30元左右,商家属于诈骗行为,诱导欺骗消费者。提供的电子设备多为翻新机、山寨机,预存费用从未返还。
▶第四步:金蝉脱壳逃责
1个月内迅速变更经营场地或直接跑路。消费者遭遇商品虚标价格、虚假发货等问题时,经营者以“跨省经营”“账户冻结”等借口推诿,甚至直接失联。
【四维防护指南】
一、筑牢防诈意识
1. 牢记“免费=高风险”原则,街头抽奖100%为骗局
2. 警惕“代为操作手机”等异常要求
3. 拒绝非必要人脸识别及验证码泄露
二、交易核验要点
1. 查验证照:店铺是否领取有悬挂营业执照
2.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企业状态
3. 核对收款账户与签约主体一致性
三、证据保全规范
1. 现场拍摄:店铺门头、合同全文、设备序列号
2. 留存凭证:要求开具加盖公章的纸质收据
3. 实时录屏:APP充值、话费返还等操作过程
四、维权绿色通道
如遇到一般消费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涉嫌诈骗的,请拨打110报警。
(二)
年报请注意!千万别这么填!
年度报告非小事,经营主体要重视
请注意,填报时千万别图省事全填“0”
什么是“零值年报”?
“零值年报”是指经营主体在填报年报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时,数值全填为“0”,该行为涉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后果很严重!有些老板想着:去年没开张或者公司刚成立,所有数据都填0总没错吧?
真实情况可能是:新办企业:至少有开办费用;停业企业:仍有基本支出;亏损企业:也有成本和收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最高可能面临吊销执照或20万元的罚款。在政府采购、工程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填报三大法则
①数据要“环环相扣”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总额不可为负值
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营收、利润、税费要形成合理比例
②单位要看清所有金额单位是“万元”
③特殊情况这样填
筹建期:填写开办费用
歇业期:保留必要支出
亏损状态:如实填写收入与成本
暖心小贴士
年报截止:每年6月30日(建议5月底前完成)
修改权限:6月30日前可更正
注意!年报填完了,没有点“提交并公示”按钮,不算年报成功!
各位老板,年报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展示企业诚信的“金名片”,让我们用真实数据擦亮信用招牌,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特别提示:年报不收费
2025年您在进行年报时,2个新变化请知晓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数据项纳入了年报“多报合一”
从2025年1月1日起,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3个数据项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统一报送
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基础上,从2025年1月1日起,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三)以案说市场
未明码标价被罚!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新兴县新城镇某广告中心在经营场所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提供墓碑、石牌匾刻字加工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设计、制作国内广告,以及墓碑、石牌匾刻字加工服务,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
【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撰文:梁晓珺 新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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