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收货后爆炸,公司为何只担责20%?

汕头政法 2025-05-19 17:12

燃气经营者在送气时未全面履行燃气设备及用气环境检查、安全用气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经营者在送气时未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告知,能否认定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管理职责。

2022年5月,万某通过某燃气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下单订购了一罐液化石油气,某燃气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田某提供上门送气服务。后发生燃气爆炸,导致万某全身多个部位烧伤Ⅱ度-Ⅲ度。万某认为,田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送气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和检查义务,将燃气瓶安装完毕后未关闭燃气瓶角阀,致使液化石油气出现泄漏,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应由某燃气公司对万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燃气公司向万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灶具系万某自行购买并安装,在灶具开启后因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导致泄漏,进而引发爆燃事故,万某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某燃气公司因未履行安全用气告知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告知书所载案涉事故原因,可以认定“角阀未关闭”状态下因异常因素介入导致燃气泄漏遇火源爆炸,而异常因素可能为燃气软管与灶具接口处脱落或灶具开关开启且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万某所主张的事故起因与调查结论不符,且缺乏有效证据支撑其起诉的事实依据,应承担证据不足的证明责任。此外,本案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某燃气公司存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但万某未在安全用气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可以反映某燃气公司员工送气时未全面履行燃气设施、用气环境检查义务及安全用气告知义务,即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一审综合案件实情,认定某燃气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因燃气用户自身使用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行为以及燃气公司未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安全用气检查义务相结合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本案裁判一方面指引燃气从业者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经营行为合法性、规范性、专业性;另一方面敦促和提醒燃气用户要规范使用液化天然气、增强防火和安全意识,共同承担起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手机扫码打开本网页
扫码下载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