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公布六个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为此次广东省唯一入选案例,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案的被告人詹某某,是饶平县鑫某福珠宝店店主。早在案件发生前,当店员向其汇报有人员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行为存在异常时,詹某某并未警惕,反而出于牟利心理,指使店员继续向这些可疑人员出售黄金首饰,甚至主动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每当对方计划前来大额购金前,还会提前通知店员做好准备。
时间来到2022年2月,詹某某用于接收客户购金款的本人银行卡因流入涉诈资金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詹某某他人购金款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詹某某协助调查并退赃。
但詹某某并未真正吸取教训。仅仅一个月后,2022年3月至4月,詹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到其店内大额购买黄金首饰以便迅速洗白、转移资金,仍继续配合可疑人员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已查明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
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后,詹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犯罪,确保已售出的黄金首饰被及时扣押,至本案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可疑人员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只报一个购金总金额,由店员确定购买黄金首饰的数量,付款时一边与他人手机交流,一边指示换用多张银行卡分散刷卡支付;詹某某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并在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他人购金款涉诈后仍继续交易。
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行为及积极协助追赃挽损等情节,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詹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已在全国多地蔓延,成为此类犯罪中一种新的常见手法。潮州法院表示,这起案例凸显了司法机关对追赃挽损工作的重视。从案件侦查到审判的整个流程中,追赃挽损始终被贯穿其中,最终追回500余万元赃款赃物,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的损失,这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更彰显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立场。
漫画释法
撰文:董志豪
通讯员 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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