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路牌、一个标识、一份指引……看似平常的外文公示语,都可能成为来访者认识深圳的窗口。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发布通告,就《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立法旨在通过法治方式,系统规范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外文公 示语的翻译、设置、使用和维护,以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条例》对外文公示语的定义、设置场所、译写规范、管理制度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模式
《条例》将“外文公示语”定义为在特区内公共场所使用的,向公众提示场所名称、导引、设施用途和行为指示等信息的中文对应的外文译文。基于不同公共场所的公共属性差异,《条例》将设置场所区分为“应当设置”和“鼓励设置”两类。其中,出入境口岸、城市道路、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政务服务中心、涉外政务服务窗口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场所被纳入“应当设置”范围,实行备案管理;其他场所则为“鼓励设置”,不设强制性要求。
确立译写基本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公示信息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且规范汉字应居于显著位置,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外文公示语的译写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译写规范;无相关标准的,应参照通常的外文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为方便查询,市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将制定并公布译写规范和常用译法,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
对应当设置外文公示语的场所,设置单位需在首次设置或变更前20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在监管方面,构建了由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监督检查,并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纠错、投诉举报的协同共治模式。
2026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三十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在深圳举行。城市的外文公示语作为重要的“城市名片”和“无声向导”,其规范性、准确性直接影响着国际宾客的体验与城市的国际形象。
深圳此时推进专项立法并发动全民参与,显示出以重大国际活动为契机,倒逼城市管理精细化、国际化水平全面提升的决心。
社会各界可于2026年4月17日前,通过登录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官网相关专栏在线提交意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oulj@sf.sz.gov.cn、zhaoqian@fao.sz.gov.cn。
南方+记者 曾子航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