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返诚意金” 可能是坑,佛山市场监管部门教你识破预付消费陷阱

佛山市场监管 2025-08-29 10:31

本想靠“打卡返诚意金”享受优惠按摩,

结果却遇上糟心事!?

近日,佛山市大沥镇一位市民就碰上了退费难题——此前她与某美容美发店签订《品牌服务代言人》合同,交2340元诚意金可享18次按摩服务,约定1年内打卡完就能返还诚意金。可才第二次到店,商家表示因人手不足无法提供服务,该市民表示不满,并要求全额退款,商家却提出要按原价扣除一次服务费,双方就退费金额争执不下。无奈之下,该市民只好寻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

接诉后,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迅速向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表示与顾客签订的是《品牌服务代言人》合同,属于合作性质,因此对顾客提出的退款要求予以拒绝。

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听取双方陈述,同时调取店内的相关经营数据后发现,《品牌服务代言人》合同里的内容虽然是支付诚意金则赠送项目的条款,但结合商家的经营模式,其本质属于预付式消费的形式。另外,合同里[双方责任约定]的“若乙方违约甲方不予返还诚意金”条款,实际上只约定了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未约定甲方的违约责任,限制了乙方的维权权利。对签订了这份合同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无效。

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商家的错误做法提出批评指正,并向商家进行普法释法,同时也向消费者解释因使用了一次服务,建议双方按照合同价扣除相应费用后予以退费。消费者表示理解并接受,最终双方同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单价130元扣除一次服务费用后,商家现场退还了剩余的2210元给消费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商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或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来源: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大沥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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