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越说法丨租客拖欠房租,房东该怎么维权?

越秀政法 2025-03-05 19:40

租客租房用作居住或经营,需要按时缴纳租金和押金,如果不按时缴纳费用,就属于违反租房合同有关规定,但有时候遇上“赖皮”的租客,很多房东往往会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维权。近日,街坊张先生就来咨询社区律师上述情况,让我们听听律师怎么教路。

基本情况

张先生介绍,他和租客王某是2015年11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将名下一处房屋出租给王某,合同约定月租金3200元,每月7日前交租,逾期支付租金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一直正常履行,但2023年1月份始,王某开始拖欠租金,总是说没钱,张先生多次讨要未果,不知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根据张先生的情况,律师为其提供以下解决路径:

首先,若能与王某取得联系,可沟通问清楚具体拖欠的原因,若系王某突发经济或者家庭困难等情形,则双方尽量协商出一个和解方案,如限期或者分期支付所欠租金。

其次,若沟通无效,则查看有关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逾期支付租金和解除合同的条款,按照合同规定的步骤来执行,同时可先发送书面的催款或解除合同通知;若约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拒绝腾房等拒不履行返还房屋义务,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在上述渠道均无法实际解决时,张先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并且解除租赁合同,让王某腾退房屋。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准备好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催款或解除合同通知等证据。

此外,律师也表示,居民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在拿捏不定的情况下可及时向社区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小越说法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详细的裁判说理以及专业的法官解读,使广大群众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手机扫码打开本网页
扫码下载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