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法院界定顺风车营运边界:假共享真盈利致保险拒赔

作者 唐梦 2025-04-08 10:17

“顺风车”因其便利、性价比高等优势,成为不少人的出行选择之一。然而,部分司机却打着顺风车的幌子,专门从事网约车运营,“假顺风,真运营”,不仅难以监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容易引发纠纷。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顺风车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由以“顺风车”为名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司机自行负担交通事故损失。

案件回溯:家庭自用车辆高频接单引争议

詹某为其名下小轿车投保了商业险,投保单明确载明该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保险公司也以加黑加粗字体提示,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然而,投保后,詹某却在两个平台注册了顺风车业务并频繁接单。2023年3月4日,詹某驾驶该车辆搭乘乘客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詹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詹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6万余元的维修费用。但保险公司则认为,詹某将车辆用于网约车经营,改变了车辆的性质用途,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免除其保险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詹某遂诉至法院。

司法认定:四大特征揭露“假顺风真营运”本质

案涉车辆是否改变使用性质,詹某是否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网约车服务成为本案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詹某从事顺风车服务还是网约车经营,应当根据接单量及频率、出行时间、出行路线、营运收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前,詹某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共接单430单,部分日期每日接单数超出地方规章对于顺风车接单每日不超4单的限制;出行时间和出行路线均不固定,不符合个人家庭用车时间路线较为固定的特点;从平台收入来看,詹某具有明显的盈利目的。综合分析认为,詹某的行为不符合顺风车“顺便性”的特征,是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从事网约车服务。詹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侥幸心理或致“省小钱赔大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私人非营运性质的车辆提供顺风车服务。顺风车相较于网约车,具有门槛低、保险保费较低以及不需办理相关营运证,且接单时平台抽成低等优势。然而,顺风车作为一种共享出行方式,其核心在于互助和分摊出行成本,而非盈利。

法官提醒,车主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致使改变车辆性质。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需自行承担,最终得不偿失。

采写:南方+记者 唐梦

通讯员 熊灿

编辑 黄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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