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无资质不允许!餐厨垃圾违规处理受罚

作者 黄剑琴 2025-02-21 16:01

在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中,餐厨垃圾的规范收集、运输与处理至关重要。然而,仍有部分个人与单位无视相关法规,违规操作,给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潜在风险。以下通过两起典型案例,为您详细剖析其中的法律要点与违规后果,以期提升大家对垃圾分类法规的认识与遵守意识。

案例1

陈某体无相应资质条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8日9时03分,洲心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洲心街”)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辅道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从无牌无照三轮摩托车搬运“蓝色”桶的餐厨垃圾到连江西路辅道路上,“蓝色”桶共有15桶。餐厨垃圾由陈某体在附近餐饮店收集、运输并最终运往龙塘镇的猪场。当事人无法出具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相关资质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陈某体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洲心街于2024年3月26日、2024年3月27日 依法先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陈某体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且停止违法行为,本案已结案。

案件评析:当事人主张只是帮忙收集、运输餐厨垃圾饲喂畜禽,不应作出行政处罚。但是首先,厨余垃圾不仅没有足够的营养,而且其中还含有大量的盐、油、辣等调味料,极易存在食物腐烂变质的风险,单一饲养的话,不仅影响畜禽生长,还可能会导致畜禽的病变或死亡。同时,未取得证件许可擅自从事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活动,违反了《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规定,依据《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处理依据:《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对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

清远市清城区某酒家新城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

基本案情:2024年4月8日22时10分,洲心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洲心街”)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从清远市清城区聚福楼酒家新城店搬运“白色”桶的餐厨垃圾到无牌无照三轮摩托车上的“蓝色”餐厨垃圾桶里,现场“蓝色”餐厨垃圾桶共有5桶。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某酒家新城店涉嫌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

处理结果: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某酒家新城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洲心街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7月30日依法先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某酒家新城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且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案已结案。

案件评析:通常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活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没有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证件随意收集厨余垃圾和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是双向违法行为,清远市清城区某酒家新城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通讯员 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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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林伟杰
校对 叶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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