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明确认定合同中“不因个人原因不退费”的格式条款无效,依法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8月,消费者小阳与某文艺创作工作室签订舞蹈培训合同,约定培训周期为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小阳一次性预付课程费用5088元。合同履行期间,小阳因课程难度超出自身预期,于2025年5月向工作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该工作室却以合同约定“不因个人原因不退费”为由,主张小阳单方解约构成违约,且声称自身损失已超出合同标的额30%,直接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未果后,工作室更是将小阳移出课程微信群,导致其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小阳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工作室退还其未消费的课时费。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预付式消费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工作室提供的“不因个人原因不退费”格式条款,直接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法定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依法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在责任划分方面,法院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后作出认定,小阳对课程难度预判不足,单方提出解约存在一定过错;而工作室未积极与学员协商解决诉求,反而单方中断课程服务,过错更为显著。据此,武江法院酌情判令该工作室退还小阳3个月课时费共计1272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不仅对预付式消费中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无效,更对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与引导作用,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恪守行业底线。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纠纷频发,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参与预付式消费时,应审慎选择经营商家,仔细审阅合同全部条款,同时妥善留存缴费凭证、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相关凭证;遭遇消费纠纷时,及时通过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广大经营者应坚守诚信经营原则,坚决摒弃各类“霸王条款”,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主动与消费者沟通解决消费争议,与消费者共同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友善的消费市场环境。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伍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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