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在上海打车多付910元车费索要无果数日后自杀,律师解读

长三角观察 2025-07-23 13:06

近日,19岁男子在上海打车多付910元车费索要无果后自杀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据九派新闻报道,2025年3月29日,河南鹤壁19岁男子打车从上海虹桥高铁站到浦东新区,与一运营车辆司机私自约定了100元的车费,但付费时因操作失误,不小心付成1010元,索要无果,数日后自杀。

据男子哥哥郭先生介绍,出事的是家中最小的弟弟,将满19岁,第一次来上海,本准备投靠在上海当地打工的堂弟,弟弟发现后通过微信留言要求退款,司机没有任何回复。3月31日,弟弟和堂弟曾到上海市浦东分局杨园派出所报警,但警方只提供了司机的车牌信息。

4月3日晚,得知弟弟有轻生念头,郭先生次日从河南赶往上海。近6天后,郭先生弟弟的遗体在苏州穹窿山被游客发现。据报道,其弟弟于4月6日凌晨3时多喝农药自杀。此后郭先生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于7月16日在外高桥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但被告方司机并未到场。

7月23日上午,南方+记者多次致电上述当事人郭先生,电话一直未接通。

此案为何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主任祝恬律师向南方+记者表示,双方存在“约定车费100元”的口头运输合同,因乘客操作失误支付1010元,司机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985条、第147条,司机应返还910元。

祝恬律师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按照一般认知,涉事司机无法预见910元纠纷会引发自杀,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涉事司机不退款与19岁男子自杀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司机拒不退款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乘客自杀,介入了乘客自身心理崩溃这一独立因素,不符合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要求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至于被告方司机未出庭,祝恬律师认为,法院可缺席判决,若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链条,证据充分,法院极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司机退还910元。判决生效后,若司机仍不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祝恬律师指出,本案中19岁男子因操作失误向司机多转910元,这一差价未达到侵占罪构罪标准及立案标准。侵占罪是数额犯,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要求拒不退还且数额较大。根据目前的报道,19岁男子在消息未得到回复后报警,司机拒不退还的表现不明确。该案报警时应该为民事纠纷,警方做法并无不当。

针对该事件,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孝军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可以看出,乘客生前与运营车司机之间成立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因支付操作失误多付款,可通过向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损失。另一方面,乘客在自身权利受损未得到及时保护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生命令人痛心和惋惜。此事件也提醒乘客一定要通过正规平台呼叫运营出租车,而不能私下与运营车司机建立口头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如此一旦发生纠纷,乘客自身权利很难保障。

南方+记者 朱红鲜 张晋

编辑 胡冰
校对 钟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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