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⑥|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曝光一起货车超限运输案

作者 陈欣欣 2025-05-16 10:47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尊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南方+客户端联合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公开发布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案情概况

2025年5月3日20时40分,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潮惠高速陆丰南收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的皖KT10*1辽A92*U超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梅州叶塘服务区运载破碎机往陆河新田镇方向行驶。经现场检查,该车车货总长度为21.4米,车货总宽度为3.0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算为4.2米。车货总长度超出标准3.3米,车货总宽度超出标准0.45米,车货总高度超出标准0.2米,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执法人员对驾驶员李某某进行询问,制作现场笔录后,责令该车停止行驶,接受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驾驶员李某某从业的阜阳市**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车当事人于5月7日接受处罚,并于5月9日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相关法律法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警示意义

对社会公众而言,执法处罚警示人们认识到超限超载对道路设施的严重破坏,提高对公共基础设施保护的重视程度,共同爱护公路、桥梁等设施,同时增强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信心,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监督意识,鼓励其参与监督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氛围 。对运输从业者而言,能使其明确超限超载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将面临严惩,从而约束自身行为,主动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超限超载,选择合法合规的运输方式,确保运输安全。对于运输企业,可促使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监督车辆装载情况,避免因员工违规给企业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助力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南方+记者 陈欣欣

供稿单位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 李恺莉
校对 曹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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