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聚焦解决新形势下广东省反走私工作突出问题,对“水客”及关联行为查处等一系列难点问题作了规定,其中明确,不得以个人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品后倒卖。
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享受到免税购物的实惠,然而部分人利用政策便利当“水客”,通过“套代购”走私牟利。
“套购”是指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代购”是指收取代购费报酬,利用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水客”走私化整为零发现难、查处难,对此,条例总结广东多年实践经验,设置专门条款明确禁止。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倒卖行为,包括购买、携带、运输、寄递物品入境后倒卖,利用个人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品后倒卖,或组织、招揽他人从事上述行为。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是前述行为所涉物品的,不得收购、销售或者为其提供代购、携带、运输、寄递、储存等服务。
条例明确可依法依规限制“水客”出入境,提出有关执法部门可以通报出入境管理有关部门加强监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应出入境限制措施;属于赴境外劳务人员的,还可以将处罚信息通报商务主管部门,由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同时,所有人、运营管理人或者驾驶、操控人员利用跨境交通运输工具当“水客”,也将受到限制。
“水客”难查,走私货物、物品流入市场后也存在拦截难、处理难的问题。对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也明确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发现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有制止和报告的义务。
如果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条例规定,将没收货物、物品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货值5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针对不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南方+记者 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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