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它相比于“大件”汽车更经济实惠,也更灵活便捷,能够在狭窄的街道和拥堵的交通中来去自如,适合短距离出行,但也因为电动车体积小易于移动的特点,成为了许多不法之徒的作案目标。犯罪分子通过破坏性手段改装电动车进行二次变卖,又或盗窃后变卖电动车电池零件等方式牟利。近日,遂溪县检察院对一起电动车盗窃案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
在居民楼下、高楼之间的夹缝等地,犯罪嫌疑人吴某伙同他人以他人停放的电动摩托车作为作案对象,三日内盗窃他人电动摩托车4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合计逾5000元。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虽然吴某拒不承认自己犯罪事实,但本案4起盗窃事实都被监控摄像头拍摄并记录全过程,有了监控视频等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吴某最终难以逃脱法律的追责。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我院依法对吴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对自己财物的警惕性,除了对电动车锁好车头锁并保管好钥匙外,还可以置备前轮锁,对自己的财物上好多重保障。
如果不能把电动车停放在私家停车场,也尽量停放在有摄像头的地方,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心理阻碍,另一方面,也为刑事侦查提供更多的有利线索,便于为被害人追赃挽损。
一旦发现电动车被盗,要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和特征,以便公安机关尽快展开调查,避免出现更大规模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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