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桥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2024年9月14日,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一停车场内,被告人李某、林某、余某、刘某乙正将生产的假烟转移至一辆厢式汽车中。
几人的可疑行为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在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参与运输的四被告人担心制售假烟的罪行败露,慌忙四处逃窜。经搜查,公安机关在现场附近将四人成功抓获。
在上述厢式汽车中,公安机关查获散装烟支(南京)7.5万支、散装烟支(云烟)16.5万支、散装烟支(七匹狼)57万支、滤嘴棒6万支。
同日,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相关线索,在潮州市潮安区归湖镇石陂村一山窝处发现被告人藏匿的假烟生产窝点,将正在生产假烟的被告人陈某、刘某甲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卷烟机械一台套、烟丝975公斤、滤嘴棒40.5万支、卷烟纸119公斤、水松纸168公斤、散装烟支(南京)6万支、散装烟支(利群)0.5万支。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林某、刘某甲、余某、刘某乙、吴某明知他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为获利仍受他人雇佣,于2024年9月初至9月14日期间分工负责操作生产机器、运输原材料及假烟、倒烟丝、望风、接送工人上下班等不同任务。
本案查获的烟支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丝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此外,查获的散装烟支、烟丝、滤嘴棒、卷烟纸经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总价值合计人民币812552.68元。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刘某甲、余某、林某、刘某乙、吴某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被告人八人系从犯、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以及其中被告人余某系累犯的情节,湘桥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市场主体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我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
(陈浩纯 黄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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