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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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日,某市水利局接到市民反映在某蚂蝗场存在疑似非法抽取地下水使用行为。经调查,何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承包土地范围打3口井抽取地下水用于水产养殖。某市水利局于同年6月5日向何某发出《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何某无证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某市水利局决定给予何某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要求其进行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PART 02
案情警示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地下取水需经过科学的论证,无序抽取地下水可能会对地质环境及生态造成影响。过量的开采和不合理的利用地下水,常常造成地下水位严重下降,形成大面积的地下水下降漏斗,在地下水用量集中的城市地区,还会引起地面发生沉降。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抽取地下水,该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PART 03
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合理合法使用和保护水资源
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来源:江门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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