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诉讼保全需担责吗?

作者 潘俊宇 2025-01-22 11:17

“上次他们起诉我,并提起诉讼保全导致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账户,现在我二审赢了,要起诉他们赔钱。”

近日,韶关新丰法院审理了一宗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伍某某曾与案外人张某某、某劳务公司产生合伙合同纠纷,并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伍某某以诉讼标的额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判决某劳务公司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生效裁判改判某劳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某劳务公司认为,伍某某将其列为被告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严重过失,伍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失,故要求伍某某及对保全提供担保的某财保分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某系基于其建设工程投资收益的事实提起诉讼,并在该案中申请了财产保全。伍某某根据其主张的数额提出财产保全,是其依法行使的权利。而且,一审判决也基本支持了伍某某的主张,未发现伍某某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虽然二审改判某劳务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伍某某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无法预计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其提出财产保全与人民法院最终能否支持其该部分诉求之间并没有必然的一致性。某劳务公司也未提供伍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因此,不能就此认定伍某某申请保全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过错。故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劳务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申请人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裁判作出前处分用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标的物,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合法权利。为了防止保全措施被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以是否尽到一般人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原则。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谢伟鑫

编辑 阙紫晴
校对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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