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偷偷“自动续费”?判了!

广东政法 2025-05-12 17:44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续费”了,能找平台退款吗?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消费者撑了腰。经审理,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唐某被自动续费扣款的全部金额239.2元。平台上诉后,双方在二审达成调解,唐某不仅拿回全部扣款,还获得了额外补偿。

试用0.3元,扣了200+?

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盘运营者。2023年10月6日,唐某支出0.3元开通该网盘24小时体验会员;次日05:08,科技公司在未通知唐某的情况下,通过唐某的支付宝账号自动续费扣款29.9元。后连续七个月,每月均自动扣款29.9元。

唐某表示其于2024年5月得知被自动扣款后,已向客服提出异议要求退钱,但客服予以拒绝,表示续费已提前5天通过APP站内信发送通知,并附站内信查看路径。

但该查看路径显示,APP并无消息标识,“消息通知”需在进入网盘会员中心后,点击右上方“我的会员”进去查看。

同时,唐某提交会员购买页面截图显示,在“连续包月”的购买选项下有一行灰色小字体显示“到期后自动续费20元/月,可随时取消”,在“同意协议并支付6元”的支付选项下方有一行灰色小字体显示“开通会员即表示同意 续费协议/会员协议/付费授权服务协议”。

唐某认为该公司在其购买体验会员时隐藏了自动续费,且未能以有效的方式提前通知,侵害其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扣除的费用共计239.2元。

默认勾选“套路”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朱晓瑾发现科技公司在提供自动续费服务时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问题。

一是默认同意搭售服务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将相关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个页面上进行销售,是一种较常见的商业模式。但当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时,经营者以隐蔽的方式,将其他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提供给消费者,即构成《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制的“搭售”行为。

本案中,科技公司在APP界面对自动续费的提示使用的是极不明显的灰色小字体,降低了用户注意到的可能性,且默认消费者同意自动续费,属于典型的法律禁止的搭售行为,剥夺了唐某对接受自动续费的自主选择权。

二是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动续费的方式不够显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均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每次在充分知情基础上授权扣费。

该科技公司在唐某购买的24小时体验会员尚未结束时,在未通知、提醒的情况下即自动续费扣款,在后续服务中,仅通过APP站内信方式通知唐某自动续费事宜,而该APP界面未设计显而易见的“消息”标识,难以看到站内信息,且查看途径较为繁琐,消费者难以注意。

“这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每一次授权扣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朱晓瑾表示。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但该公司在设计会员购买页面时,并未通过弹窗、强制阅读等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反而用消费者容易忽略的灰色小字体,且将续费协议与其他协议多个并列,使用户难以识别与自动续费相关的重要信息,无法在知情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

一纸建议划红线

针对上述问题,今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如下改进建议:采取自动续费服务应征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严格履行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动续费协议的义务;严格履行自动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

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于4月回函并拟推出改善措施:“优化产品购买页面的提示设置和文案内容,让用户更为清晰地了解所购买服务的内容、价格、自动续费时间等关键内容”“优化自动续费条款内容设置,将与用户权利有实质关系的条款,以更加显著的方式突出标记”“优化、加强站内信通知、支付渠道通知等提醒机制,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人性化的服务”。

自动续费是互联网平台常见的服务模式,在提升消费便捷性的同时也易因规则不透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高发领域。

如果遭遇自动续费“陷阱”,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法律法规又有哪些规定?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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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APP客服进行协商通过APP内“联系客服”申请关闭自动续费。

通过12315等消费者维权平台维权:进入12315等维权平台官网,填写投诉申请,相关部门查证后跟进维权。

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搜集好相关证据(如服务开通界面、支付记录、与客服的沟通记录等),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第7条 

采取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征得用户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前5日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提醒用户,服务期间提供便捷的随时退订方式和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取消途径。

来源:南方+客户端、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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