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特种机动车辆与普通机动车不同,是指经特制或改装、配固定装置,主要不用于载人运货的特殊用途车辆,像救护车、消防车、起重车、清扫车等都属于这类,主要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
那么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赔付?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何某驾驶混凝土泵车在施工现场作业,在对挡土墙灌注混凝土时,泵车软管意外甩动碰撞到潘某额头,导致潘某从高处跌落受伤,构成潘某九级伤残。
涉案泵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随后,潘某将驾驶员何某、工程承包方白某、工程发包方曾某及该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信宜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对各方责任作出划分:何某对潘某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工程承包方白某与工程发包方曾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潘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同时明确,某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何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一审判决后,何某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赔偿可比照适用本条例。但法院指出,特种车辆(如泵车、起重车等)与普通机动车存在本质区别:普通机动车以道路通行为主,而特种车辆的主要使用场景是作业,道路通行中发生事故的情况较少,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更为常见,因此不能套用普通机动车的理赔标准。
从立法层面看,交强险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法律强制投保机制,由保险公司分担社会风险,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平等保护公众利益。如果仅保障道路通行状态下的事故受害人,而将特种车辆作业时的事故受害人排除在外,既不符合“分散风险、保障受害人”的立法本意,也显失公平。
此外,保险公司既然接受特种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就应当预见其作业场景的风险——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初衷,本就包含对作业风险的保障;若仅限定在道路通行状态,显然违背这一初衷。因此,特种机动车在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只要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撰文:李阳诗 通讯员 李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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