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日报》相关三家公司注册将被建议剔除

今日香港地 2026-02-12 13:15

继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苹果日报》相关三家公司)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后,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2月11日按《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一条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60C条展开相关程序,分别向《苹果日报》相关三家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让该三间公司可在保安局局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该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保安局发言人指出︰“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被控共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及‘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第159A及159C条)。”

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三间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后,法庭在2026年2月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苹果日报》三家相关公司各被判罚款3004500港元。

发言人表示,法庭在裁决理由书中指出,黎智英密切管理《苹果日报》并控制其编采方向;不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或后,黎智英均利用《苹果日报》的平台发布煽动文章,以及请求外国对中国和中国香港特区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苹果日报》高层人员对黎智英的意图完全知情,并提供支持,落实黎智英的编采指示;控罪所指的串谋,得到《苹果日报》相关三家公司的配合,它们是知情并愿意参与其中的。

法庭也在判刑理由书中指出,本案的“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属于最严重的级别;而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罪行重大。

《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该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有责任就《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执行《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保安局局长现认为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应禁止三间公司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因此拟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行使《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60C条的权力,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三家相关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保安局局长已向该三间相关公司分别发出书面通知,让其在2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书面陈述。在保安局局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相关建议时,也会将《苹果日报》三家相关公司提交的申述(如有)提交,供其一并考虑以决定是否作出有关命令。

据悉,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最终决定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该三间公司即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份行事;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港元及监禁14年。

南方+记者  陈彧

编辑 吴跃思
校对 吴荆子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手机扫码打开本网页
扫码下载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