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禅城区司法局公布基孔肯雅热防疫的典型案例,目前已有机构因未及时清理蚊虫孳生地等受到行政处罚。
目前禅城区正处在基孔肯雅热疫情控制的关键期,清除积水,消除孳生地是抑制蚊媒孳生、实现疫情防控的最经济、最有效的防控手段,更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近期,为落实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已全面下沉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场所持续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落实落细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传染病防控措施,期间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禅城区司法局公布典型案例并提醒,防控疾病传播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法规,共同筑牢疫情防线。以下典型案例,请各单位、市民务必引以为戒。
警示案例1:
禅城区卫生健康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某小区游泳池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泳池水质处理设备机房和池周溢水,槽内长期未清理,树叶、泥土堆积,导致排水不畅产生积水,积水中已见蚊幼虫蠕动。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场对泳池负责人进行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传染病的防控宣教,并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警示案例2:
日前,禅城卫生健康部门执法人员对禅城区内接待境外人员的酒店及住所场所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期间发现某一酒店前台放置的一盆水培富贵竹容器内,水体浑浊,水中可见蚊幼虫孳生。该酒店负责人解释,是因员工换水时未冲洗植物根部导致。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酒店负责人进行疫情防控宣教,强调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但由于酒店疏于清理,已导致孳生蚊幼虫甚至成蚊飞出的结果,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案例3:
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某饮食店铺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随意在前街道路侧边倾倒污水,倾倒面积超0.8平方米。因该店铺未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随意倾倒污水造成环境卫生破坏,造成蚊媒滋生隐患,增加了所处地区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传播流行的风险。为此,执法人员对店铺经营人进行疫情防控宣教,并根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店铺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将予以立案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四)运输液体和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五)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二)项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500元罚款。
采写:南方+记者 李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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