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电动车改装变机动车,车主未购交强险被判赔15.9万元

作者 唐梦 2025-07-21 18:20

电动自行车不要轻易改装,否则会摊上大事。佛山市高明区一车主将电动车加装大功率电机、拆除限速装置后,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事故发生时又因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近日,高明区人民法院(下称“高明法院”)对这起特殊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被判赔偿原告林某各项损失15.9万元。

事故:

闯红灯与改装车相撞,争议在于改装后车辆性质

据介绍,交通事故始于2024年6月1日,林某驾驶有牌电动车在高明区荷城街道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林某受伤严重,先后住院132天,被诊断为多发骨折及颅脑损伤。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 在庭审中,关键争议在于刘某所驾车辆的性质。经查,该车购买时为“电动自行车”,但刘某后期自行改装制动系统,导致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超出国家标准,被交警部门认定为“电动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由于刘某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林某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判决:

改装超标即属机动车,车主先按交强险限额赔付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车辆已被认定为机动车,依法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170937.02元;超出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扣减刘某已垫付费用后,判令其再赔偿林某159219.64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须同时满足“车速≤25km/h、整车质量≤55kg、电机功率≤400W、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四项指标,否则将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适用机动车管理。法官提醒消费者,购车前应核对车辆参数,购车后切勿擅自改装,避免因车辆性质变化而承担更高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责任。

采写:南方+记者 唐梦

通讯员 梁睿彤


编辑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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