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为进一步引导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加强管理,依法维护平台内买卖双方合法权益,3月14日上午,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二手交易纠纷典型案例与交易提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冬梅对近年来涉及网络二手交易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纠纷发生原因及交易提示进行了通报。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曹钰发布了网络二手交易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至2024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涉网络二手交易纠纷案件25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递增趋势,年增幅均超50%。
从涉诉物品类型上看,涵盖电子产品、日用品、模型玩具、文化创意衍生产品等领域。
从涉诉主体上看,89%的案件为自然人之间闲置物品交易引发的纠纷,起诉主体绝大部分为买家,占比达93.82%。
从涉诉问题上看,实物与卖家描述不符、卖家未实际发货、商品质量瑕疵问题占比较高,分别占32.05%、18.38%、11.97%。
“受卖家引导提前确认收货较易引发纠纷。二手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中具有保障交易的功能,实践中,有的卖家以‘向海外代购商品需要时间’‘行业惯例’等理由诱导买家在未实际收货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货,后卖家不发货甚至失联引发纠纷。”曹钰提醒消费者,“买家应在实际收到商品后才平台点击确认收货,平台再将商品价款支付给卖家,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买家钱货两空情况发生”。
“商品与描述不符也是网络二手交易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当前,二手交易平台大多允许卖家在发布商品时仅填写主观描述,‘质量非常好’ ‘99新’ ‘轻微使用痕迹’等语义含糊的描述易引发纠纷”,曹钰表示。
目前多数二手交易平台推出验货服务,该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但司法实践发现,经平台验货后,交易双方因商品质量问题出现争议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曹钰称,“平台检验内容和标准并不统一,验货水平参差不齐,部分验货结论存在检验内容不全面、关键问题未明确提示、无法就商品与卖家自行作出的描述进行比对等问题,平台验货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广州互联网法院向二手交易平台提出了建议。
“一方面,二手交易平台可从强化用户实名认证、完善用户评价机制、对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提示和管理、推动商品描述客观化四个方面,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刘冬梅建议,“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二手交易平台等可通过制定二手商品检测的统一规范,完善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内容标准,提高二手交易平台验货检测的规范化水平,使检测更好地发挥客观反映商品情况、避免争议的作用。”
此外,广州互联网法院建议二手交易平台加大对纠纷的调处力度,“可以通过引入专业用户裁判、充分保障争议双方举证权利等方式优化争议处理机制,使更多纠纷更加快捷有效地在平台内化解。”
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10起网络二手交易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了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认定、“一键转卖”商品的商品描述义务、平台验货不能免除销售者质量担保责任、二手交易平台依法维护用户评价体系不承担责任等裁判规则。
案例一
二手交易平台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李某诉郑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若销售者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
二手交易个人卖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王某诉周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若销售者仅出售个人闲置物品,未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则其交易行为不构成商业经营活动,不应被认定为经营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若销售者交付的商品与约定严重不符,仍应承担退货退款等责任。
案例三
“一键转卖”仍需对商品描述不符承担销售者责任——张某诉胡某、第三人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通过“一键转卖”出售闲置商品时,不能仅以原商品宣传页面已载明商品信息,免除其商品描述义务。未能如实告知商品实物详情,购买者主张商品描述不符的,销售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
销售者不得以提前确认收货规避交付货物义务——钱某诉桂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卖家收取货款即负严格履约责任,不得以“提前确认收货”或单方退款规避交付义务。卖家不履行发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主张退还货款和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五
经平台验货不影响销售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李某诉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络二手交易中,购买者在阅读销售者委托二手交易平台出具的验货报告后下单购买该物品,若该物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购买者仍有权依法要求销售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案例六
隐蔽小瑕疵不影响卖家对二手物品的主观正面评价——郑某诉陆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个人闲置物品出售者对二手商品的主观正面描述属于体验性评价,非客观质量担保,不因隐蔽小瑕疵而认定构成欺诈。
案例七
绕开交易平台另行约定线下交易,合同责任由实际交易主体承担——莫某诉石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络二手交易中,买卖双方关闭平台交易后,绕开平台另行达成交易的,合同责任应由实际交易主体承担。
案例八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依法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陆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二手闲置物品交易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已依法履行对卖家身份的审查核实、交易协助及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平台内销售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平台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九
二手交易平台依法维护用户评价体系不承担责任——池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维护用户评价真实性,无正当理由不得删除用户差评。平台仅对明显违法如包含侮辱、诽谤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评论采取必要措施,不承担对其他用户评论的主动筛查或内容矫正责任。用户基于真实交易体验发表主观评价,未超过合理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据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十
若纠纷处理不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平台“裁判”不担责——王某诉某科技公司、杨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如电子商务平台在处理用户间交易纠纷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相关处理行为应免于承担责任。
为减少纠纷发生
广州互联网法院对
网络二手商品交易参与主体
作出以下提示
近期,将在公众号发布
《网络二手交易纠纷典型案例》全文
敬请期待!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刘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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