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交通运输篇:安全出行擦亮眼  拒绝乘坐“黑大巴”

客侨凤岗 2025-02-07 20:21

基本案情

执法部门根据《高速出口揽客嫌疑车辆清单信息》线索,并充分运用“重点车辆稽查布控系统”,结合日常巡查精准布控,在A镇某路口红绿灯旁成功查获一起大巴车违规经营案件。经调查,车辆为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有,持有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起讫点为(湖北)恩施—(广东)深圳,途经线路包括东莞等地。现场发现车上共有11名乘客,均在深圳龙岗上车,目的地均为湖南常德,每位乘客车费均为260元。

综上,上述大巴车实际起讫点与其载明的不一致,该公司使用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部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温馨提示

“黑大巴”是指那些没有任何相关手续,无营运资格,未定期检查车辆,却揽活儿跑超长路线的车辆。“黑大巴”无售票亭和固定站牌位置,常与正规经营的长途车抢客源,见客就拉。大部分的都属于无正规路线超范围运营的旅游大巴、二手车,甚至是脱审、脱保的报废车,即便有的车辆投保但担保额远远达不到行业要求,发车时间不固定,往往等满载后再出发,超载、加座、甩客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威胁乘客的出行安全。为了出行安全,乘客们要提高认识,擦亮眼睛,注意识别并拒绝乘坐“黑大巴”,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买票坐车。

来源: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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