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是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鹤山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发布一批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涉及“全职太太”家务劳动补偿、女性名誉被侵犯、离异妈妈见娃难、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旨在通过以案说法,提高广大妇女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弘扬新时代文明家风,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一
夫妻感情难再续,“全职太太”获补偿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张某(女)两人通过网络相识,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生完小孩后,一直未外出工作,当起了“全职太太”。两人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交流甚少,后李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裁判结果: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调解主要聚焦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对女方的补偿问题。考虑到小孩年龄尚小,张某自结婚生小孩后一直照顾家庭,对家庭付出较多,法官积极引导双方从相互谅解、维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家务补偿金55000元。
典型意义:一些“全职太太”因协助丈夫工作等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就业学习机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于丈夫,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她们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表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案中,张某作为全职妈妈,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经法院调解,李某自愿向张某支付“家务补偿金”,既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又体现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维护了“全职太太”的合法权益,倡导了相互尊重、地位平等的夫妻关系。
案例二
网络非法外之地,贬损女性名誉需担责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吕某(男)原为恋人关系。两人分手后,吕某通过抖音号及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李某用感情骗取我的钱和公共车位钱”,并将李某家庭住址、亲属信息等也公之于众。李某认为吕某侵犯其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赔礼道歉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吕某在其个人抖音号、微信朋友圈发布李某利用感情骗取钱财等内容,并无证据证明该信息属实,言辞又有一定的贬损性质,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对李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吕某在抖音账号及微信朋友圈内向李某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损害妇女名誉权案件。现实生活中,女性容易成为网络暴力和名誉侵权的受害者,言语上的“软暴力”虽不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但会给女性造成严重的精神困扰、降低社会评价等负面影响。为此,国家将通过网络侵犯妇女人格权的行为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体现对妇女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的特别保护。本案中,法院对贬损妇女人格的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彰显出保护妇女人格尊严的鲜明立场。同时,引导公众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自身网络言行,营造法治、诚信、文明、友善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
案例三
离婚后仍同居,共同抚养子女开支无需还
基本案情:陈某(男)与邓某(女)离婚后近四年时间,仍共同居住生活并抚养两名子女。期间,邓某主要负责在家照顾子女,陈某则在外工作获取收入,并陆续向邓某转账20多万元。后双方正式分居,陈某以其向邓某出借20多万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返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离婚后同居四年期间,陈某向邓某转账多笔款项,数额大小不等,部分转账数额具有特别含义,有别于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结合双方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抚养子女的时长及子女的年龄、共同居住地一般消费水平等因素,陈某为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及抚养子女所支出的20多万元费用,属合理范畴。同时,陈某所举证据未能充分证实双方曾约定涉案款项为借款,未达成借贷合意,遂判决驳回陈某主张邓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保持密切的生活及经济往来现象。对此,一方对另一方支付的款项,不能简单认定为借款,应结合生活经验、给付形式和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本案认定男方向女方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抚养子女,对男方漠视女方的劳动付出、企图将对共同生活的经济支出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转化为借款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有效地保护了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用司法温度为广大妇女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案例四
合理分配丈夫死亡赔偿金,守护残疾女性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陈某(女)为智力、残疾等级为四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某公司员工李某结婚后,于2022年生育一女李小某。2024年,李某在某公司工地作业时不慎坠亡,而该公司无为李某购买社保。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取得陈某、李小某的授权委托书,与某公司协商李某的工伤赔偿问题,在签订《赔偿协议书》并取得死亡赔偿款120万元后,却没向陈某、李小某分配赔偿款。陈某得知后要求分配,李某父母提出向陈某分配30万元,并由李某父母抚养李小某。陈某不予认可,遂将李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的死亡赔偿款。
裁判结果:李某因工死亡的死亡赔偿款在分配时,应充分保障配偶陈某及其幼女李小某合法权益。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来源,李小某刚满2周岁,为未成年人,在分配时皆需予以倾斜。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李小某由李某父母直接抚养,李小某尚且年幼,需充分考虑抚育开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分得赔偿款45万元,剩余赔偿款归李某父母及李小某共有。
典型意义: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应充分考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经济来源等因素,在照顾无生活来源者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本案中,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来源,分配赔偿金时应予以倾斜,使其不因丈夫离世而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在保障各方亲属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分配给陈某的补偿金额占比,以维系其正常生活水平,不仅实现了“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而且充分维护了残疾女性的合法权益,守住妇女权益保障底线。
案例五
离婚妈妈见娃受阻,柔性执行助力团聚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冯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因感情不和离婚。后因探望权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约定张某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并可在节假日接小孩与其共同生活一天。但双方矛盾加深,冯某拒绝履行调解书内容,致使作为孩子母亲的张某无法实现探视权,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希望变更抚养权。
执行情况: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承办人分析主要矛盾在于双方教育方式存在差异,遂以双方对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期望为抓手,协助双方沟通交流,减少对立情绪。同时,考虑到女方张某每月工作收入仅四千多元,难以兼顾工作与照顾孩子,而冯某为自由职业者,生活条件较女方好,且有时间照顾小孩,承办人向双方加强释法说理,引导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在探视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在法院的督促下,冯某积极配合张某与孩子相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人不得以个人情感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本案中,女方因男方阻碍探视而无法接触亲生子女,作为妈妈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法院通过释法明理、心理疏导等柔性方式,劝导男方当事人积极协助对方探望孩子,避免未成年子女在探视权纠纷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也“抚平”了妈妈的“伤口”,有效维护妈妈们的合法权益。
来源:鹤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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