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人办事没办成,钱退了就万事大吉吗?| 党纪课堂⑪
某办案人员在处理一起涉嫌诈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案件时,收到了涉事企业送来的一个信封,里面装着4万元。但因涉案金额较大,不能作不起诉处理,该办案人员又将4万元退了回去。
钱虽然退了回去,但该办案人员的行为,仍然违反了纪法规定。
对这种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后又返还的,经查,确实没有收受故意,退还财物是及时的、主动的,可不作为违纪处理;但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其错误而退还的,不影响其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张卡”“一个红包”,往往就是腐败腐化的“露头”。一个干部的腐败,不仅会毁了自己,害了家庭,更会损害一个地方的发展,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教训惨痛、警示深刻。
因此,每个党员干部从一开始就要守牢廉洁红线,常怀律己之心,坚决抵制金钱利益的诱惑。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文案:南方+记者 尚黎阳
出镜:南方+见习记者 李乾
摄像:南方+记者 张冠军
剪辑:南方+记者 金镝 实习生 陈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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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鹏
校对 郭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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