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记者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其停放充电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住宅小区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依法依规制定了《清远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引(2024版)》。
《工作指引》包括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开展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流程、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室外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建设样式、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建设样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工具、充电停放场所内电动自行车起火应急处置演练、《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申报表》和《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程验收表》的格式等。
根据《工作指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应科学合理,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关键区域。同时,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布局,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充电设施应具备智能充电功能,如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以防止过充引发火灾。此外,还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如自动报警、喷淋、灭火装置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日常管理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并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要求。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对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需征求业主意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将整套建设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应急处置方面,《工作指引》提到,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清远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引(2024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该指引转发给辖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参考该指引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及发生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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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指引
8月8日,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建〔2024〕111号),指导既有物业服务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
《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建设主体;已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建设主体;未成立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设主体。
《指引》要求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根据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小区用地建设开发情况、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等)进行科学选址和布局;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只需办理规划总平面方案的审核,增设的小区充电设施遮雨棚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占地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也不核减绿地率;建成后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如不再使用,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状;平面布置要求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粤消安办〔2022〕15号)的要求。因室外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室内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号)的各项要求。
《指引》明确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将架空层改造成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相关业主同意,或者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使用公共收益建设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将架空层改造成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指引》明确了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为制定整套建设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将规划总平面方案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实施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和移交管理;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除了无需由设计单位出具停放充电场所规划总平面方案和报送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流程外,其他流程与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相同。
《指引》要求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一旦发现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存在消防或建(构)筑物结构安全隐患,该停放充电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整改到位方能再次投入使用。
南方+记者 黄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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