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垃圾,博罗法院:获刑!

作者 卢慧 2025-08-16 15:51

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生意”,终将付出沉重代价!近日,博罗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

案情回顾

2023年起,被告人孙某以飞扬公司的名义接收处置惠州市佳佳公司胡某(另案处理)处生产加工产生的“尾料”“尾沙”等固体废物。后孙某成立澄创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将部分废料运至多地进行销售,其余固体废物则非法堆放在澄创公司的铁皮工棚及厂外山地(未硬底化)。村民举报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澄创公司进行查处。经检测核算,场地内外堆放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涉案危险废物堆放总量为3053.55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230万余元,事务性费用共计52万元。上述危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理,佳佳公司已支付相关处置费用。案发后,孙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可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第三个“全国生态日”的主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意处置危险废物会给地下水体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可能对人体造成中毒、致癌、致畸等伤害。提醒企业和个人切莫为了降低成本而心存侥幸,将生态环境作为牟取利益的牺牲品。群众如发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可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温芷桦

编辑 南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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