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③ | 涉及押金退费,低消问题

珠海市场监管 2025-03-12 18:37

珠海市消委会发布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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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凭证遗失退费遭拒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2日,周女士投诉称其在斗门区一家饮用水经营部购买桶装水时支付了30元水桶押金,后来不小心弄丢了押金单。近期,找商家退押金时,商家以“无凭证不退押金”为由拒退押金。周女士认为其持有完好水桶及微信支付记录,商家规定显失公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跟进处理,核查周女士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含商户名称、金额等信息)及水桶实物,确认消费关系成立,组织双方调解,指出商家做法存在的问题。

经调解,最终双方和解,达成一致。

【案件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案件中,押金条只是支付押金的证明,消费者提供微信支付记录,能充分证明商家收取押金及其数额,商家规定“押金单为唯一退款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该规定无效,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押金合法合理。

快餐店设置最低消费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市民投诉称在一快餐店消费时被告知有最低消费,市民认为快餐店做法不合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商家承认设置了最低消费门槛。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设置最低消费属于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经过耐心沟通和法律讲解,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立即取消最低消费。

【案件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餐馆设置最低消费,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工作人员介入调解,让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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