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下称“高明法院”)发布三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强化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
案例一:
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邓某于2022年8月入职A公司后,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邓某据此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仲裁裁决支持经济补偿金但驳回代通知金请求,邓某不服并提起诉讼。
高明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未履行缴纳社保及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法院以邓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000元为基数,确认经济补偿金4500元。针对代通知金诉求,法院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适用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合同情形,而本案系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须依法履行社保缴纳、足额支付工资等义务,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试用期考核合法合理,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李某入职B公司后,因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被辞退。李某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诉请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审理发现,B公司已提供入职培训、考核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尽管考核包含主观评价,但程序合规且无针对性,法院认定辞退合法。
法官释法:试用期是双向考察期,用人单位享有合理用工自主权,但考核需程序合法、标准透明,并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司法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尊重企业依法管理权。
案例三:
劳动仲裁超时效,劳动者诉求未获支持
梁某2021年10月因达退休年龄与C公司终止劳动关系,2023年12月申请仲裁索要2021年下半年奖金。法院审理指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终止后仲裁时效为一年,梁某提请仲裁已超时效,故驳回诉求。
法官提醒:仲裁时效是维权“关键期”,劳动者应尽早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权。
高明法院表示,此次典型案例发布聚焦劳动争议中的常见争议点,旨在明晰法律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为劳资双方提供行为指引,助力源头化解纠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未来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功能,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采写:南方+记者 唐梦
通讯员 陶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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