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05-28 17:00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名誉权、财产权、反家庭暴力等,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延伸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此次共发布7个民事案例。其中,在张小某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使用教学资源,维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在村委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法院与公安、妇联等多部门密切配合,织密未成年人反家暴防护网。在顾小某与顾某抚养费纠纷案中,法院准确查明并选择适用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法律处理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给付问题。

近年来,广东法院落实落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家事少年审判机构,深化与民政、公安、妇联等联动协同,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家事调查、心理干预、判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反家暴预防及联动救助机制,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据了解,全省法院去年共发出家庭教育令518份,与妇联等单位共建家庭教育指导站25个。

01

维护未成年人名誉权

——张小某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小某(12周岁)曾为某轮滑俱乐部学员,李某、陈某某为该俱乐部经营者。张小某自2020年9月至2023年6月接受俱乐部主教练陈某某的指导。期间,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小某母亲发送李某的轮滑动作编排练习视频,并在学员交流微信群中持续发布李某的编排视频及张小某的练习进展,李某作为助教全程参与群聊未提出异议。2023年6月,因训练场地搬迁,张小某退出培训。2023年8月,李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使用红色、蓝色字体突出“选手张小某抄袭”“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等表述。张小某遂起诉要求李某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等。李某提起反诉,要求张小某赔礼道歉,赔偿侵害其著作权、名誉权的损失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某与某轮滑培训机构存在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及陈某某作为该机构教练、助教,负有为学员提供比赛动作编排的合同义务。李某未能举证其对争议编排享有著作权,亦未证明其编排与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存在区分,在缺乏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其公开发布指责张小某抄袭等不实内容,造成了张小某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张小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判决李某删除涉张小某的侵权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明确经营者未举证其编排享有著作权且与教学内容存在区分,通过网络平台使用“抄袭”等贬损性表述及视频剪辑等方式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实指控,造成未成年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有利于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使用教学资源,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

02

为未成年人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村委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阿成与阿梅于2018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子女小正(8岁)、小青(7岁)均由父亲阿成直接抚养。双方离异后,两子女与阿成同住,爷爷奶奶均已去世。2024年2月,当地妇联干部收到村民反映称小正、小青疑似遭家暴,经上门家访,发现两子女身上确有伤痕,且无人看管,阿成在酒后殴打了两子女。据了解,阿成从半年前开始染上了酗酒恶习,经常因小事打骂两子女。村委会、妇联多次联系阿梅未果,为保障两子女的人身安全,村委会遂代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当地妇联亦支持该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快速立案,经审查村委会提供的公安机关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妇联情况说明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阿成对小正、小青实施的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遂裁定禁止阿成对两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成骚扰、跟踪、接触两子女。判后,法院第一时间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给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妇联组织,提醒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小正、小青的人身安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法院依法向阿成、阿梅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经法院与村委会、妇联等多方合力,最终促使阿成、阿梅就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两子女变更由母亲阿梅抚养,阿成支付抚养费等,两子女生活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妇联、教育、村委会等部门协作配合,通过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加强调解和判后跟踪回访力度,有效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敦促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织密织牢反家暴防护网。

03

审慎甄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吴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与乔某于2013年同居,同年10月生育一儿一女,两子女一直随父母在深圳生活、学习。2023年6月,乔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分居,乔某未经吴某同意即将年满10周岁的两子女带回外省老家生活并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交由乔某母亲在老家照顾,乔某继续在深圳工作。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子女由吴某直接抚养,乔某支付抚养费等。法院责令乔某将孩子带至深圳,经单独询问两子女的意愿,两子女均表示想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学习,对吴某此前对他们生活学习的管束存在抵触情绪。法官在与两子女的沟通过程中,发现两子女对电子网络游戏十分熟悉,玩游戏已不受家长限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利益不仅包括短期利益,还包括长期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身心健康和情感利益。本案中,虽两子女明确表示愿意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学习,但在该意愿不足以支持其留在外省老家将更有利于其成长的情况下,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两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综合判断。故判决两子女由吴某直接抚养,乔某应即时将两子女送回吴某,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望两子女等。判后,法院持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主动履行判决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经回访,两子女在深圳的生活学习恢复平稳,亲子关系得到改善。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应辩证看待其意愿。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心智是否成熟、未成年人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未成年人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等多方面因素,准确甄别未成年子女所表达意愿的真正内心动机,从实质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04

对性骚扰未成年人坚决说“不”

——李某与何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中学生李某(15周岁)利用暑假勤工俭学,应聘至某公司担任接线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在明知李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违法录用。工作期间,何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工作场所内多次对李某实施摸背等性骚扰行为。李某母亲报警,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归案,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何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李某出现创伤后应激反应,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何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性骚扰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何某违法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在工作场所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行为,行为性质恶劣,已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依法应予以严惩。虽何某已受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故判决何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清晰界定了性骚扰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通过依法严惩性骚扰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益和对性骚扰“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05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刘小某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小某(17周岁)与刘某为父女关系。刘小某的父母刘某与彭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刘小某由刘某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至刘小某18周岁止。父母离婚后,刘小某一直与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居住,刘某与他人再婚并搬迁至外市居住。因刘某没有支付刘小某日常生活费用,导致刘小某生活困难。根据刘小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属于刘小某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及年度分红款合计6.73万元已存入刘某账户。刘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刘某辩称其作为刘小某的监护人,有权收取刘小某的征地补偿款和分红款,且相关款项已经用于抚养刘小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款项系刘小某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和分红款,应为刘小某的个人财产。获得涉案款项时刘小某已满17周岁,其明确要求自行管理涉案款项,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刘某应当尊重刘小某的意愿,刘某擅自扣留该款项理据不足。抚养孩子并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刘某未经刘小某同意且未能举证有其他特殊情况,即以子女的财产用于填补其应承担的抚养费,实际是逃避抚养责任,故对刘某关于涉案款项已用于支付刘小某抚养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刘某向刘小某返还涉案款项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明确村集体分配给未成年人的征地款、分红款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不得违法扣留或处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06

准确查明适用跨境抚养费纠纷准据法

——顾小某与顾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顾某(男,中国内地居民)与巴某(女,俄罗斯公民)婚后于2016年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育一子顾小某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顾小某与其父母共同在深圳生活至2017年10月,后随巴某在俄罗斯某市居住生活。2020年,巴某与顾某经法院判决离婚,顾小某由巴某抚养。因顾某未支付抚养费,顾小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一次性支付欠付抚养费,并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顾某辩称其已无负担能力,认为抚养费数额应以实际抚养地,即顾小某实际生活的俄罗斯某市的生活水平来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涉外涉港纠纷,依法应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给付问题确定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案应在中国内地法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法律。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准确适用域外法,法院依职权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就俄罗斯法律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相关问题进行查明。根据查明结果,对比中国内地法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有关抚养费给付数额标准、期限及方式等规定,就本案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更契合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各项权益,故本案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处理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给付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宗查明并比较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俄罗斯三法域法律规则后,适用香港法处理在俄罗斯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冲突规范中所有连结点指向的法律进行查明并综合比较分析,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准据法进行裁判,有利于切实保护在诉讼中处于弱势方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07

在执行分配中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梁某甲等与颜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因梁某未履行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颜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梁某名下的存款。梁某甲、梁某乙系梁某的未成年子女,因梁某未按生效判决支付抚养费,导致生活困难,遂要求参与执行分配,并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在执行分配款中优先支付被执行人梁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的抚养费6.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梁某应向梁某甲、梁某乙支付的抚养费应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故判决撤销原分配方案,对扣划梁某的银行存款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是其生存、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的物质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执行分配中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维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彰显实质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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