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是就不能证明劳动关系了?事实上,并非如此。近日,韶关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4年9月30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微信群发布焊机操作招工信息,刘某经人推荐前往工作。入职后,某公司并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保。10月1日,刘某与几名同事前往江苏学习培训。10月10日起,刘某回到韶关乐昌,在某公司的工程项目中工作。10月14日,刘某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同事将其紧急送医。刘某被诊断为股骨骨折,经治疗后于11月18日出院。事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其申请请求被驳回,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乐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刘某均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刘某受某公司管理,并被指派外出学习,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工作内容亦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满足法律规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要素。最终,乐昌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与某公司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应保存好工资条、工作证等劳动用工相关凭证,防范劳动争议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若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等,也可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廖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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