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⑤ |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曝光一起面包车非法营运案

作者 陈欣欣 2025-05-14 14:46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尊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南方+客户端联合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公开发布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案情概况

4月30日20时20分,一辆车牌为粤BX38*2N的七座面包车在从惠来运载6名乘客前往深圳途中,行至沈海高速公路海丰梅陇农场路段(K2744+600M)处突发车辆自燃。所幸车上人员迅速反应,及时破开车门撤离现场,仅造成4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路政等部门迅速到场处置,清理现场障碍,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同时,交警、交通部门对涉事车辆展开深入调查。

起初当事人庄某某因害怕承担责任、影响保险报销,拒不承认存在载客收费行为。执法人员通过以其中一名乘客退伍军人陈某某为突破口,逐一对3组乘客进行询问笔录及口供收集,掌握关键证据。退伍军人陈某某交代其通过嘀嗒顺风车平台下单,向车主支付120元车费,车主黄某某先用其他车辆接单后因事无法前往深圳,遂委托粤BX38*2N车主代载,并微信支付庄某某107元;乘客李某某祖孙三人,由其儿子电话联系庄某某,约定到达深圳后补付油费;另有一对夫妇为庄某某朋友,此次乘车未付费。此外,执法人员通过交通执法系统APP核查该车近三个月出入收费站轨迹,发现该车近三个月出入收费站达26次。

5月7日,调查组执法人员再次传唤庄某某到交警大队进行第二次笔录,在充分证据面前,庄某某最终承认其经常在惠来与深圳之间往返期间除经营红酒业务外,偶尔有搭乘乘客收费的行为。

处理结果

经交警部门核实完毕,该案件于5月7日17时40分移交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二科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庄某某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庄某某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

此次事件暴露出非法营运车辆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仅威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交通、交警等部门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营运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强化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提高群众安全出行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南方+记者 陈欣欣

通讯员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 李恺莉
校对 钟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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