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非法交易的提醒告诫书
广大经营者、消费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生态安全,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五、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不得为出售、购买、加工、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六、不得在招牌、菜单、广告宣传中出现“野生鸟类”“野味”等易误导消费的词语;不得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非法出售禁用猎捕工具。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林业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肇庆市林业局
2025年8月12日
素材来源:食品餐饮科
肇庆市场监管微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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