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 号)提出探索建立执法“观察期”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珠海实际,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第一批)》,并配套起草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二、目标任务
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创造更包容、更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四、主要内容
(一)执法观察期制度定义。
指对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本应予以直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当事人作出认错认罚承诺,可先责令其改正,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如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不予处罚的制度。
执法观察期制度是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以外的延伸和补充。
(二)观察期适用。
确定了第一批适用执法观察期事项清单,同时明确适用情形以及不适用的情形,并对适用情形中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主观过错的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观察期程序。
观察期程序包括启动程序、核查整改以及作出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和执法观察期适用、整改、核实等情况,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执法观察期不予处罚,或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提出处理意见。
当事人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未能减少、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未通过执法观察期整改核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案处理。
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停止适用观察期,并案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配套监管措施
下一步,对符合执法观察期情形的违法行为,珠海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规范启动执法观察期程序,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减负”。
六、有利举措
《办法》确定了第一批适用执法观察期事项清单,对本应予以直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当事人作出认错认罚承诺的情况下,可先责令其改正,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如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不予处罚。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充分挖掘政策潜力,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帮助企业纠错改错,最大程度激励企业创新创业,让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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