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干部注意,这种“余热”要不得!|党纪课堂⑩
某局长长期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退休后,还以春节、中秋节礼的名义,继续收商场购物卡,并保留企业赠予的20万原始股,想等企业上市后套现牟利。
后来,已经退休两年半的该局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近年来,腐败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复杂,“在位不收退休收”是其中一种典型模式。
对这种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第一,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约定退休后再收受财物,且退休后实际收受的,构成受贿。
第二,未约定退休或者离岗后收受财物,但在退休或者离岗前后,均有收受行为的,认定为受贿。
第三,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退休不是腐败的“避风港”。退休干部应谨记,“余热”一旦用错了地方,用在位时留下的人脉资源谋取私利,即使职位再高、资历再深、贡献再大,只要“伸手”,必然“被捉”。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文案:南方+记者 尚黎阳
出镜:南方+见习记者 李乾
摄影:南方+记者 张冠军
剪辑:南方+记者 金镝 实习生 陈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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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南方PLUS编辑
校对 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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