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垃圾乱堆乱放领“罚单”,这些事别再干!

作者 黄剑琴;陈立楷 2025-02-19 17:12

生活垃圾要在指定的集中收集时间按时投放,在规定的分类投放点准确投放,而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维护好市容环境卫生是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

案例1:罗某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3日,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东岗路附近路段时,发现罗某雇佣司机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随意投放床垫、沙发等废弃家具(体积约1.5立方米)。

处理结果:罗某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城街道办事处决定对罗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30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且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目前该案已完结。

案件评析: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外来人员流动性大,房屋租赁市场发达,会产生大量的废弃家具需要处理,不少群众会将废弃家具随意丢弃,被丢弃的废旧家具,不仅阻碍市民正常出入,还影响市容环境。作为基层单位,要加大辖区内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人民群众做到知法、守法、学法,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处理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某销售行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5日下午,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城街”)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湖西路海港成花园对面时,发现某销售行的雇佣人员梁某涉嫌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某销售行的雇佣人员梁某在将约480L的垃圾倒入三个不同分类的环卫垃圾桶,一个为蓝色的可回收物桶,两个为黑色的其他垃圾桶。垃圾有麦当劳的包装纸、塑料袋,食物残渣等生活垃圾,以上垃圾没有进行分类。某销售行被执法人员发现后没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对投放的垃圾重新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某销售行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凤城街决定对某销售行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7日,当事人某销售行缴清罚款且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目前该案已完结。

案件评析:对当事人是否按生活垃圾分类规定投放,应当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进行依法认定,如对垃圾的分类仍不清晰的,可以在微信小程序上找到国务院客户端搜索关键词“垃圾分类”,再查询相关的垃圾如何进行分类投放。

处理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邓某球未经批准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0日17时许,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村委会塘头村时,发现邓某球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塘头村垃圾集中点倾倒生活垃圾,共倾倒生活垃圾约10平方米。

处理结果:邓某球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龙塘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事实认定上,虽然当事人邓某球为安丰村委会聘请的保洁人员,但是其为了个人方便,未经批准擅自把生活垃圾(三张废弃旧沙发)倾倒在空地上,不仅造成其他生活垃圾的堆放,还影响市容环境。但鉴于当事人在倾倒生活垃圾被执法人员发现后,能及时清理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陈立楷

通讯员 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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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叶镇祖
校对 何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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