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广东检察 2026-02-11 10:57

值春节来临之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醉驾以案释法案例。这批案例旨在提升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推动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发生。

胡某焕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群众,隔夜醉驾并不足以否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从而免责,仍要视情节、后果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某尔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群众,醉驾后试图通过逃离现场、否认驾驶、辩解驾驶后饮酒甚至找人顶包等方式逃避处罚,不仅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还有可能因为逃避侦查被依法从重处罚。林某甲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群众,醉驾不仅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还有被“碰瓷”敲诈的风险,也警醒个别不法分子,“碰瓷”索赔可能涉嫌敲诈勒 索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欧某聪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群众,醉酒程度越深,醉驾危险系数越高,越可能面临被判处实刑的严重后果。

为此,在祝福广大群众欢度节日的同时,检察机关再次呼吁广大驾驶员,“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切勿因酒驾醉驾抱憾终生。

案例一

胡某焕危险驾驶案——隔夜醉驾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胡某焕,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24年5月8日18时许,胡某焕与他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某大排档一同饮酒至次日0时许,期间胡某焕共饮用啤酒四瓶左右。次日睡醒后,胡某焕于2024年5月9日5点3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前往广州南站,于6时许在广州南站西出发平台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焕血液酒精含量为8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胡某焕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情形。

【处理过程】

2024年7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以胡某焕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番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番禺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焕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且有在高速公路行驶的从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胡某焕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不高,且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距离较短,主观恶性较低,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等情况,可以认定胡某焕犯罪情节轻微。2024年9月20日,番禺区检察院召开胡某焕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听证会。经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可不起诉。同年10月15日,番禺区检察院对胡某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胡某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隔夜酒”也可能构成酒驾犯罪。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隔夜醉驾”并不足以否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血液酒精含量是判断是否醉驾的重要标准。酒精代谢需时间,“隔夜”未必完全消解。“隔夜醉驾”不是小事,它不仅违法,更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若前一晚饮酒,在不能确定酒精完全代谢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其他安全出行方式。

案例二

林某尔危险驾驶案——醉驾后隐瞒真相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鑫,男,36岁,务工。

被告人林某尔,男,36岁,务工。

2022年12月9日22时40分许,林某尔与陈某鑫二人饮酒后由林某尔驾驶小型轿车搭载陈某鑫等人测试新车性能,期间林某尔与陈某鑫交替驾车,23时9分许,陈某鑫驾车与一货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陈某鑫驾车逃离现场民警经侦查将林某尔、陈某鑫依法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林某尔、陈某鑫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243.37mg/100ml和159.85mg/100ml。经认定,陈某鑫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鑫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陈某鑫危险驾驶案中发现,陈某鑫曾在笔录中指认同车的林某尔在开车前饮酒,监控录像显示二人曾交替开车,林某尔血液酒精含量为243.37mg/100ml,认为林某尔有危险驾驶重大嫌疑,遂要求公安机关对林某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林某尔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林某尔到案后先辩解未驾车,在公安机关出示其驾车监控视频后又辩解开车前未饮酒,是在调换座位后才在副驾驶位置上饮酒。后经龙岗区检察院审查查实,林某尔系酒后驾驶,且在交换驾驶位后未再次饮酒,达到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标准。

2024年6月6日,龙岗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鑫提起公诉,同年9月4日,一审法院判处陈某鑫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陈某鑫不服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5年5月23日,龙岗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林某尔提起公诉,同年6月28日,一审法院判处林某尔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七千元,林某尔服判未上诉。

【警示意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只要醉酒驾驶上路,哪怕驾驶时间短或交替换人开车,均要接受法律追究醉驾后试图通过逃离现场、否认驾驶、辩解驾驶后饮酒甚至找人顶包等方式逃避处罚,不仅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还有可能因为逃避侦查被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三

林某甲危险驾驶案——酒驾危险系数高,不仅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还有被“碰瓷”敲诈的风险

【基本案情】

林某甲,男,29岁,务工人员。

2024年1月26日2时许,林某甲从某酒吧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道路交叉灯控路口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辆右侧尾部与同向由林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左侧发生轻微碰刮,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林某乙立即拦停林某甲的汽车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要求,因协商未果,林某乙遂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处置。经鉴定,林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林某乙未饮酒。案发后,交警认定,林某甲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甲赔偿林某乙一万五千元。

【处理结果】

2024年4月7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以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经全面细致审查发现,事故当事人林某乙的行为存在故意“碰瓷”醉驾人员并敲诈勒索的重大嫌疑。经引导侦查查明,林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在酒吧路段盯梢,通过“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借机敲诈勒索醉驾人员。最终,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林某乙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林某乙服判未上诉。同时,经澄海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甲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从重处理情节,且林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林某甲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林某甲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酒驾遇碰瓷,赔钱吊证两头空。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饮酒开车,风险极大,不仅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且有被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碰瓷”进而敲诈钱财的风险。本案同时警示个别不法分子,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利用“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赔的,可能因涉嫌敲诈勒索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欧某聪危险驾驶案——对于血液酒精含量高的醉酒驾驶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某聪,男,34岁,待业。

2024年7月14日1时20分,欧某聪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某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经鉴定,欧某聪血液酒精含量为223.53mg/100ml。

【处理结果】

本案经河源市源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欧某聪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欧某聪的血液酒精含量明显超过《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依法提出抗诉。2025年5月14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意见,撤销原审判决,以欧某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欧某聪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警示意义

酒浓刑重,换以牢狱相偿。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而且血液酒精含量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面临的处罚越重。《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醉驾程度深、血液酒精含量高没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的行为人,面临的将是失去自由的实刑判决,切勿认为醉驾是轻罪不用坐牢,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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