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象牙制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被告人陈某在梅州市区经营一家古玩店。2024年8月,其在明知物品来源的情况下,两次从吴某处收购被盗的非洲象象牙制品两根,共支付现金8300元。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为非洲象象牙,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8.6万余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主动将涉案象牙制品上交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到案后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上交涉案制品,依法可予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洲象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列明保护物种,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更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公众应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观念,拒绝购买、持有相关违禁品,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南方+记者 何苑妮
通讯员 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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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马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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