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虫媒传染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医药用品、防蚊灭蚊产品等防控物资商品,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虫媒传染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
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针对当前全市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虫媒传染病防控形势,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防蚊灭蚊产品等防控物资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消费者提供定价合理的商品服务。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二、依法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防控物资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防控物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南方+记者 吴擒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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