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帮忙跑跑腿,取包裹,就能获得高额报酬,你心动了吗?这是天上掉馅饼,还是事出反常必有诈?
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别人取包裹的刑事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陈某深陷诈骗陷阱,按照电诈犯罪分子的要求,将近7万元现金打包成“包裹”,通过货拉拉从台山市运至佛山市。
被告人徐某明知上述包裹可能装有涉嫌诈骗的资金,为了获取报酬,仍按照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要求,去到佛山市接收了上述包裹,并将其转交给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因此非法得款400元。案发后,徐某已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台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综合考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徐某认罪伏法,并表示真诚悔过。
法院提醒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断卡”行动的不断深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逐步迭代升级。为了逃避监管,采取“线上诈骗+线下取款”的新型诈骗模式,即通过网络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后,诱骗被害人利用货运平台将现金、黄金等财物运送至指定地点。
本案中取“包裹”行为,实际上是帮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切勿沦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否则将触犯法律,锒铛入狱。同时,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强化安全意识,不轻易向陌生人转账和寄现金包裹,保持清醒,守护好“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撰文:叶芷晴 梁翠玲 关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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